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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漳台管办〔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0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角美镇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公司: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特制定鼓励企业总部【指域外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机构,下同】扶持政策如下:
一、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㈠企业总部的认定条件如下:
⑴在我区工商部门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其区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⑵在我区工商部门已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区外新增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并在我区汇总缴纳其区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㈡税收汇缴在我区的从事钢材交易和废钢(铁)收购等类型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类似企业总部。
㈢建筑业总部按照《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补充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措施。
二、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区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 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区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企业在我区原有工业企业税收,下同),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㈠经营贡献奖励
⑴新注册的企业总部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附加税,下同)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50%和40%予以奖励。
⑵我区已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区外新增设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在我区年度新增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额200万元(含) 以上的,按本年度在我区新增缴纳的税额,参照新注册的企业总部的奖励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
㈡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 区经发局、财政局、地税分局
三、支持企业发展楼宇经济
⑴对在我区建设总部大楼、购置总部大楼或办公用房发展楼宇经济的企业,以总部大楼为单位,年度产生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400万元以上的,按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楼内企业单独计算奖励的,须相应抵扣)。
⑵我区区内各种类型的城市综合体,以整个城市综合体为单位,参照总部大楼的奖励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域外工业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列入我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甲供甲控材料品牌库,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 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选择使用。若企业总部迁离我区,其生产的产品同时退出甲供甲控材料品牌库。
责任单位: 区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林水局、各国有公司
五、支持企业开展钢材交易和废钢(铁)收购业务
在我区注册的钢材交易和废钢(铁)收购企业,本年度纳税额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3亿元的部分、3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5%、55%、45%和30%予以奖励,封顶奖励不超过1亿元。
责任单位:区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
六、其他事项
㈠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总部经济相关奖励政策,在我区同样适用,按照“就高不重复,总额不突破对我区贡献的60%”原则执行。
㈡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基金,由区经发局(总部办)负责管理。
㈢对我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或重特大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可以采取“一企一策”。
㈣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总部须承诺税收关系10年内不迁离台商投资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须返还企业在我区已享受的各项奖励。
㈤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台商投资区原有出台的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