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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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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等改革措施,经研究制定《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9日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等改革措施,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管理绩效,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漳州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
(一)改革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方式。建立 “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机制,坚持创新不问“出身”,以市场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健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攻关机制,做到谁能干就让谁干,实现“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和自主可控发展,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面向漳州市内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征集重大技术需求(难题),征集的技术需求(难题)将列入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 重点攻关技术目录。重大技术需求应是工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省级(含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或主营收入超过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
(二)规范项目评审立项机制。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审等,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异议。同时,对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诚信等调查,确保符合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方式、评审标准、专家评审项目数、市内市外专家比例等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三)优化评审专家选取机制。除市科技拥军项目因涉密要求从市科技系统事业单位选配专家外,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依托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专家库产生。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重点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
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对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抽(选)取专家时应予以回避。
2.与被评审对象(项目)负责人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专家主动声明后应予以回避。
3.被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并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此外,抽取的评选专家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放活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简化预算编制和过程管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使用权。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无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试点开展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度,按规定自主决定经费支出。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合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查实后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五)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1)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硬性要求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2)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请书、任务书、验收表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项目验收、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六)改进项目评价验收结题机制。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和目标、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项目技术完成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合并验收,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科技经费财务专项审计。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调,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简单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头衔评价人才和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让人才少跑腿、少填表、少准备资料,集中更多时间深耕科研。
(二)科学合理设置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应用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以及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社会公益性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为研究与发展活动提供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责任心、服务的满意度。
(三)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行政职务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系列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分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三、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一)全面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评价,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评价,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评价,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依托漳州市技术市场,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助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五)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综合研判、科学精准地区分先行试错、探索失误、无意过失的容错纠错行为与明知故犯、违反禁令、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边界,从而在实践中强化底线意识、明晰权责边界、完善制度激励,为勇于担当者、敢于试错者、大胆创新者保驾护航。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强化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以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