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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惠委发〔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直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部署,以及《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不断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全力打造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的意见》,全面凝聚惠安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惠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研发费用管理体系,优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实行更加精准有效奖补方式。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对当年度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上企业或规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名负责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2000元奖励(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名人员)。对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项目,经申请可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研发投入大、主营业务收入高的龙头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领军型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通过高企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对首次认定、复评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3万元。对纳入高技术产业的规上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本政策发布前已享受高技术产业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分级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强协同创新。鼓励企业提出需求并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攻关,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化,每年择优遴选推荐一批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参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我县企事业单位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按项目下达经费的50%再给予叠加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

(五)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支持有较好科研条件的企业创建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类)、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县级财政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补差扶持奖励。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给予扶持奖励40万元。

(六)打造高水平产业技术研发平台。聚焦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和鞋服箱包、石雕石材、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转型需求,主动寻求省内外高校院所资源,联合布点一批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的研究院。对高校院所、大型央企、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企业100强与县委县政府合作共建的“大院大所”级别的产业创新平台,在正式落地协议(不含框架协议)签订后,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仅限用于该平台场地和研发设备相关费用及研发项目经费支出,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特别重大平台引建,按“一事一议”另行支持。

三、打造工业设计创新服务体系

(七)提升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和专业研究机构探索“企业+平台”模式争创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按市级政策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惠设立专业设计平台,参照“大院大所”产业创新平台,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属特别重大平台引建,按“一事一议”另行支持。鼓励工业设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题创建且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其在孵主体中超过80%为工业设计服务企业或设计平台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标准的基础上,再提升50%给予运营单位补助。

四、广泛链接创新资源

(八)支持企业建设异地研发中心。支持我县企业、产业园区根据创新和发展需求到国内外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飞地孵化基地”,高效嫁接利用所在地人才、技术等优势创新资源,强化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飞地孵化基地”,按市级政策给予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或奖励。

(九)支持与高校院所共建异地联合创新机构。支持我县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建设联合创新中心、科创工作站等,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招才引智,对经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按市级政策享受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服务绩效奖励。对我县企业通过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申报市级科技创新券、“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

(十)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鼓励我县企业与科技人员结对服务,对获认定的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每人1万元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对获认定的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市级下达经费的50%给予服务单位叠加奖励;对获认定的省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3万元,对获认定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1万元。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的50%进行叠加支持。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孵化。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打造大众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建立集约型企业孵化共享空间,加大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培育。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孵化科创企业,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政策执行。

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十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引进和培育高水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金额包含市级奖补,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惠安转化落地的,按市级奖励政策执行。

(十三)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加大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力度,拓展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我县企业引进转化国内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技术成果,对当年度获省级创新券的企业,按补助金额给予20%的叠加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认定的实际到账金额的1%奖励合同登记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人才、知识产权等方面鼓励扶持措施,按专项政策执行。

2.同一主体每项仅可享受其中一种最高额度的资助,同一项目本级财政若已扶持奖励,不再重复扶持。

3.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以相关认定文件(证书)为依据,由归口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奖励。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经费统计范围,但未填报研发经费或填报为0的企业,县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惠安县鼓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惠委发〔2021〕9号)等其他涉及科技创新财政奖补政策不再执行,对跨年度认定的相关奖补项目,属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24年以后申报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5.本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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