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部委资助项目 > 深圳市其他政策项目 >

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规划资源规〔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11-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 年 11 月 22 日
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落实全 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制订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与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围绕海洋产业关键领域、核心环节,支持开展海 洋领域产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应用示范、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海洋产业国产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推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能源与矿产、滨海旅游 等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 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鼓励企业和人才向海发展、来深集聚。
二、引导海洋经济主体集聚发展
1.促进海洋机构集聚。每年安排不超过 4000 万元,围 绕海洋能源与矿产开发、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 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产业领域,支持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涉海企业在深圳设立子公司、研发机构和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引导国际知名船级社、海洋组织等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对于在深圳落户的涉海企业、海洋研究机构,采用 “事前立  项,事后资助” 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0%予以  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支持海洋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深圳电子信息和高 端装备制造优势,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引导和 支持优势电子信息企业向海发展,在电气、动力、控制、水 下作业、信息系统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深圳特色的海洋骨干 企业和初创型海洋科技企业,引培结合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海 洋企业梯队。对新引进注册的海洋企业,按照不超过综合经 济贡献的 5%予以资助,连续支持三年且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近两年主 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0%的高成长海洋 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 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夯实海洋科技创新基础能力
3.统筹海洋重大科技设施建设。统筹推动海洋大学、深 海科考中心、海洋博物馆一体化建设,谋划建设科考船、试 验水池、深水压力舱等一批重大科研设施,创新财政支持模 式,建立和完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及团队聘用、科研 项目资助、科研仪器设备开发的一揽子支持计划。(责任单
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在海洋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创新载体,探索创新载体可持续、高端化发展支持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支持海洋领域科技研发及关键技术攻关。每年度安排 不超过 1500 万元,瞄准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能源与矿产、 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围绕高技术船舶、 海洋工程设计与运维、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深海采矿、水下 关键零部件集成应用、海洋创新药物研制、海洋生物医用材 料开发等环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 划和政策导向的产业科技研发项目,采用 “事前立项,事后 资助” 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 6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加大市级科研资金对海洋领域支持力度,针对性持续组  织实施基础研究、高等院校稳定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国  际科技合作等专项计划;积极探索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 撬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资本多方发力开展技术攻关,共同推进关键零部件研发及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最高给予 30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6.加快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依托科技项目实施和创新平 台建设,围绕海洋基础研究、科技前沿、关键核心技术等领 域, 以全职引进、兼职聘用、短期交流、科技合作等方式, 集聚一批服务于我市涉海科技产业发展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和完善适应涉海科技产业发展特点的人才评价和引进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7.承接国家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成果落地。鼓励国家重大 科技项目与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后续产业化应用 研究,解决研究成果产业化 “最后一公里” 问题。对符合条 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予以定额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8.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不超过 2500 万元, 用于鼓励通过专利许可、成果二次开发、联合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实施海洋技术成果转化。前瞻布局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深海采矿等前沿领域商业化开发,支持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智能终端、船载通信导航、监测探测设备的研制、开发与示范应用,提升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海洋生物遗传育  种、海洋生物资源高值化利用、深海生物资源开发等领域研  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 在深圳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 “事前立项,事后资  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海洋电子信息产品、海 工装备零部件及系统等试验需求,划定特定海域用于产品海 试,统筹建设现代海洋产业试验场,建立和规范开放共享海 试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不超过 2000 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建设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电子信息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测试平台和运营服务平台,支持围绕海洋药物发现、分析测试与 评价、研发、中试、孵化、临床研究等建设海洋药物研发公 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的产业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用 “事前立项,事后资助” 的方式, 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 超过 1500 万元;对于建设完成后年度评估考核合格的项目, 按照不超过运营实际支出金额的 50%给予事后资助,每年不 超过 100 万元,最长不超过 5 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降低新产品试验成本。每年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 用于支持海洋测试试验,对在受认可的海上试验场、第三方 机构开展测试试验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 50%予 以事后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11.推动陆海优势产业融合。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0 万元, 用于支持陆海融合,鼓励在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发的  产品和服务应用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  信息、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监测探测等领域,或将海洋  科技成果应用于非海洋领域。对首次应用的产品或技术服务, 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0%对产品或技术服务提供方予以事后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鼓励获取海事技术认证许可。鼓励海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上市要求,对为取得船级社认证和许可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事 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单个项 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3.鼓励新兴产业创新示范。聚焦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海上交通运输、海洋安全保障、海洋生态环保等领域国产化、 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需求或应用场景,每年安排不 超过 6000 万元用于实施一批创新示范项目。对符合深圳市 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的新兴产业创新示范项目,采用 “事前立项,事后资助” 的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 金额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4.对国家和省级项目给予资助。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鼓励深圳海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积极申报国 家和省级项目,对国家和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且通 过验收的海洋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 50%或 省财政资助金额的 25%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且国家资助资金、广东省资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投资的 50%。(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支持建设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鼓励技术改造。支持 企业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 “事前立项、事后资助” 的方式,予以最高 1500 万元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领域的技术改 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增强海上交通运输发展效能。 完善深圳港口 “ 一体 三翼”战略布局,加快西、东港区深水泊位、深水航道建设, 巩固世界级集装箱枢纽港地位,推进小漠港二期建设,推动 小漠港区发展成为深圳港未来向东功能拓展的核心增长极。 建设全国 LNG 接卸、储备、供应基地,提升港口液化天然气 (LNG)仓储、转运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平盐铁路改造、小 漠港疏港铁路规划建设,补强海铁联运基础设施条件。强化 组合港和内陆港体系建设,重点加大与中山、江门、顺德等 地新业务、新货源,开拓粤东汕头、粤西湛江等新增长点。 推动建设前海、盐田航运服务总部集聚区,引进优质航运企 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推进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增强航运 金融服务能力,壮大船舶融资租赁规模,提升国际航运保险 服务水平和影响力。大力发展货运代理、海事法律、船舶检 验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出台鼓励扩大外贸集装箱进出口、新 增外贸航线、加大集装箱驳运、拓展整船换装外贸集装箱业 务等 “组合拳”扶持政策。支持推广船舶使用 LNG、 电力、 甲醇、氢等清洁能源动力,资助标准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 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专题研究低效工 业用地和码头仓储物流用地腾退有关措施。(责任单位:市
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区政府)
17.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远洋渔业,支持 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境外渔业产业园,打造现代化远洋渔业 船队;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育种产 业化;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打造休闲渔业名片;推动智慧渔 业建设和高新技术研发,支持深远海养殖设施建设。完善水 产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打造渔业高 端交流平台,扩大渔业品牌宣传推广。加强城际合作,探索 “飞海”资源利用模式,拓展海洋渔业产业发展空间。资助 标准按照市渔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执行。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完善海洋产业配套服务
18.支持海洋领域标准制定。积极推进海洋领域标准制 定工作,支持在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参与重点支持领域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研究与制定,标 准发布后分别给予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推动海洋领域人才评选和职称评审。鼓励协会或产 业联盟,开展海洋领域年度人才评选活动,给予称号获得者 相应表彰。持续开展海洋领域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海洋 领域专业人才集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0.积极建设人才培养载体。支持新设立一批涉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根据我市 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支持在海洋领域建设高 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 支持依托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示 范等项目建设海洋人才工作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1.加大涉海市场主体金融支持。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提 高企业贷款意愿,每年安排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在银监 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申请,用于本措施支持立项的科技研发 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70%予 以事后资助。超过基准利率部分利息不纳入贴息计算,单个 企业每年获得贴息的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 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2.发挥海洋产业基金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  金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及社会资本设立海洋类产业基金。 建立海洋产业项目库和涉海投融资项目遴选评估机制,加大  对本地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3.举办高水平论坛或会议。积极举办高端论坛、国际 会议,促进海洋领域广泛交流与国际合作。每年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对由社会主体举办且市级以上部门担任指导单位 的论坛或会议,按照我市举办展会论坛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资助。鼓励开展高水平海洋主题活动,对优秀活动和组织单位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4.提升海洋文体旅游体验。 丰富邮轮旅游产品,优化  邮轮服务,打造 “东南海岸文化之旅”邮轮旅游品牌,推进  国际邮轮运输复航。拓展 “海上看湾区”游船线路,加快梅  沙客运码头等东部基础设施的完善,不断推出新的主题航次, 增加海洋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游客服务体验。积极引导和扩  大海洋文化消费,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鼓励星级酒  店、A 级旅游景区联合推出亲海体验、旅游露营等的旅游消费券,对文化消费场馆提升、文化消费品牌引进宣传推广、
文化消费平台搭建等项目予以资助。鼓励开展艺术展览、高 峰论坛、科普教育、海洋体育赛事等系列海洋文化及体育活 动,对在深圳举办的高端帆船、赛艇等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 每次不超过 1500 万元、5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政府)
25.保障产业项目用海用地用房。依法建立海洋领域重 大产业项目库,对于入库项目用地用海申请给予便利化审批 服务。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对于租用创新 型产业用房的涉海企业,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 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30%—70%。支持建设一批市级海洋 产业园,对于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重大工业 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 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区政府)
七、附则
本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 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 整。各责任单位可依据本政策,制定出台和修改实施细则、 操作规程,或结合本单位已有扶持政策开展工作。本措施与 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根据年度预算额度总控 原则,对于超出当年财政预算资助的项目视财政情况进行调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部门专项资金中增设海洋产业 高质量发展领域支持方向,制定出台落实本措施中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负责条款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申 报、评审审批、考核评价等流程,推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 服务,强化对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的
业务指导和监管。
本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