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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绿色低碳产业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提供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良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原则】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监督制度。
第四条【分级管理】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 业、项目分别进入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项目库,分 为深绿、中绿、浅绿三个等级,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和服务便利。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共同指导、管理和监督深圳市
(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规程、指导目录、相关评价标准、扶持政策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开展绿色低碳产业认定与支持优惠政策宣贯;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 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建立部门联评联审机制联合审议结果;
(四)负责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项目库动态管理,受 理、核实对已认定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的举报及资格复核申请;
(五)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六)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有效期限】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资格自认定 之日起有效期3年。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 请,逾期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者重新认定不通过的,其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资格自动失效,移出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
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重新认定,逾期自动失效。
第三章  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申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法人企业;总部设立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集团公司可联合市外的控股子公司共同申报;
(二)主要从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产品或服务,并满足相应要求;
(三)在申报、认定时及结果公示期内均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前三个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八条【企业申报】企业填写和提交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凭证材料、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 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降碳减污、资源综合利用等环境效益、能源资源 消费与利用、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碳排放核查报告等佐证材料;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审 计报告、近1个会计年度绿色低碳领域研究开发费用和绿色 低碳产业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盈利模式等说明材料;
(六)企业在绿色低碳领域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与资质认定;
(七)其他反映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企业治理 (ESG)情况的说明材料及佐证材料。
第九条【核准及入库】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参照   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等   标准规范,对企业的技术表现、业务表现、环境表现及社会   表现进行评估,评定绿色等级。其中,评审整体得分≥85分   的,视为拟通过绿色低碳产业企业“深绿”等级评价;70分   <整体得分<85分的,视为拟通过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中绿” 等级评价;60分<整体得分<70分的,视为拟通过绿色低   碳产业企业“浅绿”等级评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   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结果,  提出拟认定名单及对应绿色等级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纳   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企业暂缓入库,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 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直接认定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相关企业 “免申即享”,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进行备案,纳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
第四章  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入库条件】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入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满足第七条(除第一、第二项外)要求;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和提交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凭证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商业模式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等相关材料;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绿色低碳产业相关项目的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领域扶持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创建项目、近零排放试点项目)。
第十二条【入库审核】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参照 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DB4403/T  391) 等标准规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定绿色等级。其中,整体得分≥80分的,视为拟通过绿色低碳产  业项目“深绿”等级评价;60分<整体得分<80分的,视  为拟通过绿色低碳产业项目“中绿”等级评价;满足符合性  评价要求的,视为拟通过绿色低碳产业项目“浅绿”等级评  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  门,结合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结果,提出拟认定名单及对应绿  色等级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  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纳入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库; 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入库,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 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直接认定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相关项目 “免申即享”,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纳入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入库的绿色企 业和绿色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以保证认定企业和项目持续符 合本办法认定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抽查、复核等方 式进行动态监管,鼓励入库企业加装能耗、环境等监测设备 接入信息化平台实现实时可监管。若有关部门及组织发现认 定企业或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公 众可通过相关渠道反映入库企业和项目存在的不合格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公众针对入库企业和项目提出的不合格项反馈内容进行核实并据实要求企业和 项目整改。发现存在整改问题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入库义务】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需按 规定满足信息报送要求,报送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能源消耗、 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以及社会责任相关信息,鼓励按年度主动公开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 (ESG)信息披露报告。
入库绿色低碳产业项目需每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 进度、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成果、项目环境效益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变更报备】入库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材料:
(一)认定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认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变更;
(三)认定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和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四)认定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更,如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离重组和迁移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评估变更企业和项目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政策优惠】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扶持、 绿色信贷、上市辅导、市场拓展、技术推广、财税优惠、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
(一)专项资金扶持。在绿色低碳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 产业、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评审中,“深圳市绿色低碳产 业企业”视同市级以上荣誉/奖项,结合对应绿色等级予以相应加分。
(二)绿色称号申报。在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绿色工业 园区、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工厂等绿色领域荣誉称号申报与 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在相关评审中,“深圳市绿色低碳产 业企业”视同市级以上荣誉/奖项,结合对应绿色等级予以相应加分。
(三)绿色金融扶持。建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库、 项目库与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色金 融平台”)对接机制,及时向绿色金融平台推送绿色低碳产 业企业和项目。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与项目在申请绿色信贷、  绿色债券、绿色保险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按规定享  受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以及绿色低碳领域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支持。
(四)科技资源要素支持。按国家税收法规有关规定, 享受绿色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技术人才培训。
(五)市场拓展支持。在向国家报送先进绿色推广技术、编制深圳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工作中,优先纳入经认定的 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申报的绿色技术。对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 业企业参加绿色低碳领域境外重点展会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六)培育壮大辅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有关 规定,享受“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和总部企业申请等支持和服务。
(七)企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 建立专项服务机制,定期走访座谈、主动服务,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出库规定】入库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 在认定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移出企业库或项目库,停止其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企业或项目主动申报变更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
(二)企业依法注销;
(三)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第十四条相关义务的;
(四)企业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导致不符合条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
(五)企业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七)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八)企业或项目经查验不符合绿色低碳产业要求的或因政策文件变动不再列入绿色低碳产业范围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uploads/allimg/240506/1-240506105349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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