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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4-08-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打造国际高端智库集聚区,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增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文化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办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认定以及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等。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智库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支持粤港澳研究基地建设,对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港澳高校举办的智库,按照申请标准的1.2倍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上限与其他智库机构一致。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智库,主要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或培育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港澳高校或其在深合办高校举办的智库;
(三)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和企业智库;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高水平社会智库。
第六条 申请支持经费的智库应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办公,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具备学科、学历及年龄结构合理的核心团队,配备不少于5名学术助手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支持的智库需在以下领域之一具有突出研究能力:
(一)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数字与时尚等现代服务业研究;
(二)营商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区域治理研究;
(三)深港合作、自贸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研究;
(四)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
第八条 申请支持的智库应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落实《前海方案》和《前海规划》,提升前海合作区与港澳发展关联度,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目标,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咨政建言。围绕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区域治理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和决策咨询研究,将优秀研究成果合法合规分享给前海管理局。
(二)政策创新。聚焦“双区”建设和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实际,总结提炼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合作区为试验平台、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新政策、新思路与新理念。
(三)人才延揽。引进港澳及境外跨学科学术领军人物和青年研究专才,构建高水平研究平台。
(四)国际传播。做好外语人才培养、成果翻译出版、外文平台建设等工作,传播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经验。
(五)对外交往。采用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联合研究项目、人才交流访问等形式,提升前海合作区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集聚发展
第九条 收到支持申请后,前海管理局应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并依据智库量化评估标准,对申请支持的智库进行评估,按照分数高低择优支持。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智库,可申请用于购置办公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缴纳物业维修费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业务经费最高300万元,按照业务开展评估结果分3年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智库业务开展情况逐年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发放业务经费;评估不通过的,暂停发放业务经费;连续2年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发放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智库可申请局属物业,参照前海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或其他政府物业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提升高端智库集聚区发展能级
第十三条 对新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或培育单位名单的智库(已落地智库,下同)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智库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省打造“一点两地”、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创新、产业发展等为主题形成的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一)研究成果获中央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采用;完成前海管理局约稿或在前海管理局决策咨询活动、重大文件起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成果质量及应用情况给予0.3万元/件至1万元/件奖励;
(二)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创作的学术文章,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给予0.3万元至1万元/篇奖励;
(三)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出版10万字以上著作,给予3万元至8万元/部奖励。
每家智库获本条支持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受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对深港合作、改革创新、产业发展等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课题项目,结项后,按实际支付金额15%给予支持。每家智库获本条支持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智库研究人员在中央媒体或海外知名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接受专题访问,且以前海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产业发展等为正面案例,按0.3万元至1万元/次给予支持,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请。每家智库获本条支持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受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委托,面向党政干部、企业领导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官员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专题培训,按教学活动经费的15%给予支持。每家智库获本条支持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举办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智库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并在结束后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次。每家智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智库发挥高端人才“蓄水池”作用,对开展以下工作的智库给予资助:
(一)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给予每月2万元/人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人,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4人,每位访学人员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1个月/年。
(二)引进中央和国家部委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给予10万元/人奖励,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本条与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引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相关访问学者和引进专家应每年在前海合作区举办不少于1场专题讲座,并提交不少于1篇专题研究报告。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定期集中受理支持申请,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建议支持名单,原则上每年给予业务经费支持的智库数量不超过4家,不对同一申报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下属单位重复提供业务经费支持。
(三)公示。向社会公示拟支持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媒体平台公示。申请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30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需补充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3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间可延长不超过15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支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前海管理局有权根据双方协议取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主体应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审计以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等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有关部门引进的国际知名智库及因国家战略需要设立的智库,经前海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研究并经前海管理局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前海方案》确定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港澳知名社会智库”包括团结香港基金会、中美交流基金会、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大湾区国际信息科技协会、香港政策研究所、汇贤智库、智经研究中心、澳门经济学会、澳门发展策略研究中心。
(三)本办法所称“港澳高校”包括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四)本办法所称“中央媒体”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光明日报。
(五)本办法所称“海外知名媒体”指《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时代周刊》《读卖新闻》《朝日新闻》《联合早报》以及‌路透社、‌法新社、‌塔斯社和半岛电视台。
(六)本办法对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的支持范围包括场租、物料、宣传和专家的交通食宿费和劳务费等。
(七)本办法所称“港澳和国际学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具有外国国籍的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其在访学期间须与本任职学术机构保持劳动关系。
(八)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
(九)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前海合作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落户量化评估表


前海合作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落户量化评估表

评估

维度

基本要求

计分规则

分值

备注

基本落户条件

注册运营

1.独立法人机构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2.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办公,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具备学科、学历及年龄结构合理的核心团队,配备不少于5名学术助手和管理人员。

10

同时符合2项得10分。

 

机构资质

1.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或培育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2.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港澳高校或其在深合办高校举办的智库;

3.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和企业智库;

4.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高水平社会智库。

20

符合其中1项得20分。

研究领域

1.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数字与时尚等现代服务业研究;

2.营商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区域治理研究;

3.深港合作、自贸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研究;

4.党的建设研究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

10

在至少其中1个领域具有突出研究实力最高可得10分。

择优落户条件

自身具有经费保障以及健全的经费管理体制

1.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自有年度运营经费不低于可能获得的年平均支持资金;

2.建立符合智库运行特点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增加劳务费在科研经费中的比重。

20

符合其中1项最高得10分,总共不超过20分。

成立智库学术委员会并发挥实际作用

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不少于2人。

10

具有两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得5分,多1名加1分,总共不超过10分。

聘请知名学者全职开展工作并建立首席专家制

1.设立首席专家制度,首席专家全程介入并把关重点研究课题,并配套建立专业化团队辅助首席专家工作;

2.具有博士学历的研究人员不少于总研究人员的50%

10

符合其中1项最高得5分,总共不超过10分。

建立与智库功能相适应的内部职称制

1.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媒体的理论文章,以及被重要决策所采纳的研究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2.将委托单位的意见作为对项目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参考。

10

符合其中1项最高得5分,总共不超过10分。

在研究成果转化和国际传播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1.申请落户之前3年,智库全职工作人员共有不少于10篇研究成果以决策参考、内参、简报等形式上报并被省部级(含)以上政务信息采用;

2.在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专家观点、研究成果、活动预告等。

10

符合其中1项最高得5分,总共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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