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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
发布时间:2019-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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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三年内每年发行实际租金50%、最高分别为10 万元、5 万元的创业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发行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 元、最高180万元的创新研发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园区(或众创空间)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
4.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或创客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