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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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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和各区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分别给予10-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