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解读
(一)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硏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范围:
1.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2.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3.成套设备和装置等技术改造;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5.人工智能、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硏究开发;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7.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发;
8.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技术标准研究与制定等;
9.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
10.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11.其他技术的硏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它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此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四)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范围: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等科学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4.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5.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论;
6.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7.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8.技术评估和技术查新;
9.其他技术咨询。
(五)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范围是:
1.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测试分析服务等;
2.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3.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机调试及技术指导;
4.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5.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6.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7.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安装、施工等;
8.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9.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10.其他技术服务。
(一)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类型)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企业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证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仅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类型)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0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业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
(五)奖酬金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章技术权益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果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七)职称评审时可替代课题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 1号)规定,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
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4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代替一项课题成果。(仅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类型)
(八)科技创新券补助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 1号)规定:
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九)后补助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 2号)规定:
1.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 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 6%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十)后补助奖励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
1.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单位、研究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引荐并促成本地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交易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本级政策与上级政策重复、类同部分,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