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2024深圳市各区产业布局及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当前,深圳形成四大支柱产业、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八大未来产业的“4+7+8”产业结构,并着力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20+8”产业集群,建设面向未来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造业不断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在深圳“20+8”产业集群中,宝安区重点布局“17+2”产业集群,集群数量全市第一。
目前,宝安区产值或营业收入接近或超过1000亿元的产业集群已经达到5个,其中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2个集群产值达2000亿元,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安全节能环保3个集群产值过千亿元。
各区产业概况及产业扶持政策
南山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落户奖励 |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人才安置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外资项目奖励 |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
活动补贴 |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引荐奖励 |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
总部企业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 |
总部企业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国资国企产业空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总部企业产业用地支持 |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
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 | 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招引企业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
总部经济生产空间拓展扶持 | 为落实“总部研发+高端制造”战略,加快打造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拓展异地生产空间,对于总部注册在南山区,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驻异地共建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产值规模保持正增长的,5年内可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
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 | 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
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 | 鼓励辖区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 支持辖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 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快报工业增加值代替年报工业增加值计算。 |
福田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落户支持 |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 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 经批准,为本区举办的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承办单位,经审计核定,给予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资金。 |
为福田区专题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按年度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 | |
招商合作支持 |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 |
招商项目引进支持。鼓励全社会力量(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和个人)引荐招商项目,对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招商项目的机构(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或个人(不包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包含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 |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 对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资金。 |
重点项目支持 |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头部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
总部认定支持 |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500万元。 |
城市更新支持 |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
企业上市支持 |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箬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支持 | 招商引资项目新落户支持。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落户企业,根据落户后的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落户支持。 |
生物医药产业支持 | 招商引资项目新落户支持。对生物医药新落户企业,根据落户后的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落户支持。 |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支持 | 招商引资项目新落户支持。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落户企业,依条件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落户支持。 |
新能源产业支持 | 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我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BIPV)最高0.3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5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 |
储能项目支持。鼓励在我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 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 |
绿色低碳项目支持。支持在我区开展综合能源、有序充放电、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项目、光储直柔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高标准绿色建筑项目等),实际建设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20%以内,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 |
企业影响力支持。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世界能源250强、中国能源500强的新能源企业,按照综合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入选“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的新能源企业或产品目录,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支持。 | |
智能终端产业支持 | 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鼓励智能终端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整机+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协同攻关机制,支持企业实施基础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核心项目,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创新载体支持。支持智能终端企业(机构)在福田区建设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等智能终端创新载体,经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 |
智能机器人产业支持 | 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鼓励智能机器人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整机+关键零部件”协同攻关机制,支持企业实施控制器、伺服系统、减速器、舵机、操作系统、本体制造等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创新载体支持。支持企业(机构)在福田区建设国家、省、市级智能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等智能机器人创新载体,经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 |
区块链及元宇宙产业支持 | 技术标准制定支持。对区块链、元宇宙领域获得上年度市级相关部门支持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依条件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
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类应用示范项目,按其所获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 | |
元宇亩示范性场景应用支持。对上年度开展的元宇亩示范性场景应用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 |
宝安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提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制造、封测环节核心竞争力 | 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对落户我区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重点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
突破核心设备及零部件、关键材料。大力培育引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备及材料企业,开展核心设备及零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对于首台(套)关键设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进入重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供应链,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 |
鼓励企业间验证服务。鼓励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为区内设备、材料企业提供首台(套)关键设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验证服务。对于所验证设备及零部件、材料列入工信部、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推广目录的,按照验证设备及零部件、材料价格20%,分别给予提供验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备及零部件类)、50万元(材料类)补助。 | |
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认证。鼓励芯片企业针对车载应用的芯片进行严格的质量与可靠性确认,特别是对产品功能和性能进行标准规范测试,打造自主可控的国产芯片供应链体系。对集成电路设计及模组企业产线或产品通过AEC-Q100(集成电路)汽车电子车规级认证,给予每家企业实际认证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
推动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设计环节关键技术突破 | 支持企业购买或租赁软件工具。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EDA工具软件开展集成电路研发。对企业购买IP、购买或租赁国产EDA工具软件,获得市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
支持企业开展流片验证。对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项目品圆(MPW)流片验证、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 |
加快EDA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先进工艺制程、新一代智能、超低功耗等集成电路EDA工其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工其软件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 鼓励境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经国家部委、省、市认定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各类科技、产业创新平台,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对承担国家部委、省、市开展的集成电路领域重大技术攻关及重点研发计划,获得市奖励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
加大空间保障力度 | 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前3年分别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50%、50%给予租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封装测试、生产制造重点企业,在我区租赁生产制造厂房的,前3年分别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50%、50%给予租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半导体及元器件分销营收全国排名前三十的企业,在我区租赁办公、仓储用房的,前3年分别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50%、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 |
鼓励引进低空经济重要机构 | 对经认定的落户宝安区的适航审定中心等低空经济领域重要机构,给予其空间建设投入相关支持。对于空间支持,前2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0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50万元;第3—5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建设支持,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机构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 | 对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宝安区无人机飞行试验场,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运营费用按照每年实际运营费用进行补贴,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
对在宝安区建设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 其中,对在宝安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对场地租用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宝安区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以下简称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不超过300万元; 对场地租用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 | 对在宝安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无人机航线的货运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其中,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同时开设微轻小型无人机、中大型无人机的货运航线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 线 |
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在宝安区开设航线的eVTOL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其中,空中观光游览类每人100元/架次,市内交通类每人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每人30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 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在宝安区,并在中国开展eVTOL适航审定的企业,按照型号合格审定全流程中所需的eVTOL航空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
推动整机研发、制造和运营项目落地 | 对于落地宝安区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
突破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 | 大力培育引进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对于落地在宝安区的主控芯片、精密元器件、核心传感器/连接器、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零部件或关键材料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支持整车制造示范项目落地 | 对于整车生产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对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L3自动驾驶及以上级别车型的项目按照每个车型予以资助,资助比例按程序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审定。 |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环节产线落地 | 对新建的汽车连接器、汽车电机、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AR-HUD、域控制器、线控底盘、V2X通信终端等智能网联车关键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 |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聚焦车规级IGBT、MOSFET、MCU等半导体领域,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光纤惯导、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智能座舱等智能化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先进动力电池、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等电动化领域技术研发,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 |
加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平台建设 | 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技术领域,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00万元。 |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 |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年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
龙岗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 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工业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以下统称:数据年度)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所创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其他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所创收入法增加值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对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达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所创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租金补贴 | 符合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要求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不含附尾和配套、政策性优惠用房、关联方产权物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连续补贴3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赁合同应向龙岗区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重点引进产业项目购房补贴 | 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数据年度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我区首次按市场价格购置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政策性优惠用房以及向关联方购置自有产业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为准,以企业数据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实施园区投资推广活动补贴 | 经市商务部门评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经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区政府相关部门、所属街道共同举办的一定规模的投资推广活动,按委托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境内活动每次补贴额最高为30万元,境外活动每次补贴额最高为5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补贴额最高为300万元。 |
支持总部企业落户 | 对符合相关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承诺产值(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贡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落户 | 对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领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及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房供应;以租赁方式落地或过渡的,可按最低租金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或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减免扶持,年减免额最高500万元。 |
支持金融企业落户 | 对新注册或迁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为龙岗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除股权投资机构以外)、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科技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
支持建筑企业落户 | 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工程监理综合、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
支持文化、体育企业落户 | 符合条件的区外文化、体育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类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获上级有关认定企业和重点领域优质企业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扶持,并按每年最高500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经营扶持。 |
支持头部旅游企业落户 | 符合条件的区外头部旅游集团(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每年最高500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经营扶持。 |
支持创新创业赛事项目落户 | 给予落户龙岗的参赛获奖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
支持重大活动举办 | 对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科技创新等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支持新引进人才落户 |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硕士毕业生到辖区企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生活补贴。 |
支持重点人才发展 | 对于重点企业推荐的重点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获奖项目落户龙岗的核心参赛选手,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
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发展 | 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用于支付员工薪金的成本按照—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 对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 对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单家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扶持。 |
支持贷款贴息 | 对符合条件的在孵科技企业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给予年度累计最高200万元的利息扶持。对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孵科技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保费扶持。对从龙岗区内银行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扶持,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龙华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 | 新引进的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 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的奖励。 |
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 |
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新引进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总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总部,新引进龙华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 |
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 |
引进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新引进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
对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给予市级奖励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 |
对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6000万元以上投资,新引进龙华区的,经审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 |
引进强链补链优质企业。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对龙华区产业起强链补链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 |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 | 重点引进智能制造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
重点引进互联网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 |
重点引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名单”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企业、“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 |
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 |
重点引进数字文化产业企业。对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 |
重点引进工业互联网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构, 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 |
重点引进生命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 | |
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5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 |
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经审定,按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o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引进重点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总部。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分行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 |
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 |
金融控股公司。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 |
金融类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政策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 |
金融科技企业。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 | |
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1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 |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 | 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
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 |
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新引进龙华区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引进优质企业服务平台。新引进的优质商协会、行业组织等优质服务平台,经审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 |
引进连锁经营企业。新引进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龙华区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在龙华区开设深圳市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资 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开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每年最高45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
|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 新引进非金融类企业用房支持。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一)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
新引进金融企业用房支持。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3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40元/月/平方米、工业园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 | |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 | 鼓励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联合区政府或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的,经事后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
鼓励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龙华区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经事先备案,引进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招商奖励。 支持企业服务站发挥招商引资职能。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服务站,为重点招引企业落户提供全流程服务的,根据该企业服务站所在园区当年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数量,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优质企业服务站,给予其所在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罗湖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总部企业落户扶持 |
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总部、上市公司及以上企业的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重点企业。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若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落户三年内某一年度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
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按条件给予落户扶持,连续扶持三年,最高1亿元。 |
金融机构落户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按条件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扶持。 |
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落户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
重大项目扶持 | 对于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按条件给予扶持,连续扶持五年。 |
管理团队落户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本区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按条件给予一次性管理团队落户扶持。 |
总部企业购房扶持(非金融机构)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未在深圳竞得用地或购得政策性用房的市级总部企业,且在罗湖购房的,除享受以上扶持外,按条件予以额外扶持,最多扶持五年。 |
科技创新企业购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
金融机构购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
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购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
总部企业租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
科技创新企业租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
金融机构租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累计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 |
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租房扶持 |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
菁英人才扶持 |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和人才岗位贡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被推荐人选享受最高80万元的人才扶持,并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健康管理、父母居家养老等综合服务保障。“菁英人才”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限制。 |
人才住房扶持 |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纳入年度《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的,可向杰出人才提供最高150平方米人才安居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各领域“菁英人才”,可根据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
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 在新引进总部、金融、商贸流通业及高端服务业等符合罗湖区认定标准的重点企业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企业、机构、自然人、专业园区(楼宇业主除外),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条件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引荐奖励。 |
招商合伙人评优奖励 | 对被认定为罗湖区招商合伙人的企业或机构,在年度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合伙人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鼓励展会招商 |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及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在境内外较权威、影响力较大的,并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展会、峰会、论坛等大型活动上设置罗湖区营商环境推介环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对国家、省、市级别的展会活动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鼓励行业协会落户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在罗湖举办或引入行业品牌活动、有经济影响力的峰会等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及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
光明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加快制造业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 对达到土地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要求,且按计划完成季度、年度及总投资任务的对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超过10亿元的工业投资建设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0万元。 |
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 支持制造业企业持续在区内增资扩产做大做强,鼓励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在区内布局,对使用募投资金在辖区投资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及经区产业部门认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打造接续发展的企业梯队。对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按档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规定时期内达到一定产值规模或增速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
鼓励制造业企业扎根发展 | 鼓励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将研发设计、高端制造、采购结算等核心业务布局在光明区,支持企业通过委外加工等方式依法依规将外地产值纳入总部进行统计,打造“总部+研发+智能制造”新范式灯塔工厂。对经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并优先解决工业用地需求和优质产业空间需求。加强安企、稳企、留企工作,建立企业动态预警机制,精准帮扶企业解决疑难。 |
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鼓励辖区大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开展“大手拉小手”行动,组织大型企业面向辖区中小微企业发布供应链需求,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大企业供应链。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直接从辖区规上(除区内百强企业以外)及规下样本企业采购原材料、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按其年度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
健全制造业创新体系 | 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承担国家和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的主体,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资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协同创新,推动企业创新资源开放共享,辖区CNAS实验室面向其他企业优惠开放使用的,通过发放服务券等方式,对CNAS实验室、使用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实际合同额25%的补贴。 |
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 | 强化工业设计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专业工业设计机构,提升产品、工艺、产线等设计能力,促进设计成果创新示范应用。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
。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落户光明或在光明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鼓励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对购买辖区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服务的,按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
|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 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制造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对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购置区内企业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4000万元。 |
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三首”产品,按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研发生产企业和采购方双向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编制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加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
支持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 鼓励制造业企业、工业园区实施内外网升级改造,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支撑。对企业或园区运营单位实施满足工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的5G专网、工业PON、光纤专网、网络安全加密等网络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实际投入不低于50万元)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园区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企业使用光明科学城5G共享专网,对接入5G共享专网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
支持企业软硬件数字化升级 |
鼓励制造业企业购置先进数字化联网装备或对现有装备进行数字化联网改造,提升设备联网和数据采集与集成应用能力,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企业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销售服 务、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应用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和软件,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按照云平台服务商收取年度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
打造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 | 推动“5G+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深度融合应用,打造一批数字化智能工厂鼓励工业园区运营单位对园区进行智慧化改造,建设设施数字化、管理智能化服务智慧化的现代化工业园区。每年认定一批“数字化智能工厂”“智慧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加强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支持面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共享体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咨询诊断、解决方案测试验证、技术推广、交流培训、展示体验等专业服务。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其为辖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情况,按不超过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辖区企业购买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服务的,按照实际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
实施“小升规”培育行动 | 持续做大“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充分挖掘企业“升规”潜力。加大“小升规”支持力度,对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次年增速达10%(含) — 20%、20%(含) — 30%、30%(含) — 40%、40%(含) — 50%、50%(含)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叠加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
实施“规做精”跃升行动 | 健全“专精特新”企业遴选、培育、扶持发展机制,持续壮大行业领军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 |
实施“优上市”星耀行动 | 鼓励上市企业集聚发展,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数据库,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梯度培育上市企业“后备军”。对新落户光明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使用募投资金在辖区购置自用产业用房的,按购房款的10%分三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依法有序退出,按档次给予一定奖励。 |
实施“独角兽”发掘行动 | 加强潜在独角兽企业发掘,聚焦智能传感器、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等产业发展方向,精准锁定具有核心技术、爆发式成长潜力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加强独角兽企业培育,对入选深圳市科技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或深圳市科技独角兽榜单的企业,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奖励200万元。 |
坪山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集聚 发展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发展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经 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零部件和材料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备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企业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租赁产业用房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零部件、材料、设备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租赁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600万元。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元。 | |
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
(一)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第(一)款标准奖励。 已获得分阶段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
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 新 ” |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
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 军 ” |
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
对产值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年产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
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 |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 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
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 |
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 | 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 | 对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
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
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 |
盐田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总部企业支持 |
加大总部企业培育和支持力度,被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根据总部企业经营情况给予经营奖励。 (二)对总部企业在盐田区购置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和政策性优惠用房)的给予资助。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对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奖励。 |
研发投入扶持 |
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 |
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 |
对科技创业项目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一)经营状况良好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对企业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最多资助三年。 |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 |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 | 上一年度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 |
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 | 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国家产业发展计划(专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或获得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项目资助,项目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立项且已通过立项部门验收的,按已到位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五百万元,单个省级项目最高资助三百万元,单个市级项目最高资助一百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
创新载体发展资助 | 对本办法施行期间获批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或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 |
对本办法施行期间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配套资助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所获市科技创新委实际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配套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 |
工业技术改造资助 | 对上一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
专精特新发展和制造业创新发展扶持 | 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十万元奖励。 |
对上一年度获得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深圳市级资助的,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 |
金融企业奖励 | 对新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融企业总部奖励,金融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下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下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十亿元以下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金融控股公司奖励,给予金融控股公司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奖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四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持牌专营机构奖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一千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八百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专业子公司奖励,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照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三百万元一次性奖动,实缴注册资本在三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下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二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二亿元以上的,给予五百万元一次性奖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 | 对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在盐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并经区政府同意给予资助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五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对金融企业在盐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 |
企业上市奖励 | 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五十万元、 一百万元和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
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 |
鼓励在盐田区内应用符合市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节能低碳效果与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下,总额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扶持。 |
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 |
鼓励盐田区内项目申报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示范创建项目和扶持资金,盐田区给予奖励和配套扶持。 (一)对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项目,按照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市级五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岸电、船舶三废处理等绿色低碳港口项目等,按照不高于市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进行配套,总额 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
鼓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 |
对产业定位符合盐田区重点发展的盐田区“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专业化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化产业园区须接受监督和指导。专业化产业园区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指厂房、研发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二万平方米。 (一)改造建设资助。 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等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改造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标准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业主或运营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百分之二十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二)经营奖励。 对产业集聚度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在园区达到上述集聚度的次年起,按一定标准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本项所称产业集聚度,指已使用三分之二以上生产经营型建筑面积的园区内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三)企业租金资助。 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且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资助支持,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
航运金融奖励 | 对在盐田区实际从事航运保险、航运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等一年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二百万元 |
航运服务业奖励 |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实际从事船舶交易、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货船运输、邮轮管理、海洋工程、海洋电子信息、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船舶物料供应等一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二百万元。 |
现代时尚产业发展支持 | 现代时尚企业版权交易资助。鼓励黄金珠宝等现代时尚企业通过版权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上一年度IP授权、品牌授权等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现代时尚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对新在盐田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现代时尚制造业销售公司,其当年度经营状况良好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资助上限为二百万元。 | |
高端大健康项目投资资助 | 对新投资的高端康养、高端体检、医美服务、特色医疗服务、精准营养、精准医疗类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百分之十的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一千万元。 |
大鹏新区部分产业扶持政策 | |
具体措施 | 重点内容 |
大力支持头部企业核心分支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发布)、“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发布)在新区设立的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按其落户后的实际规模给予奖励,其中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3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发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旅游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或将总部迁入新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落户后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对新引进的入选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且年度产值(营收)10亿元及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超级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 |
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重点产业项目,根据其落户后的实际规模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年产值(营收)10亿元至30亿元的,最高奖励750万元; 2.年产值(营收)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最高奖励1200万元; 3.年产值(营收)5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500万元。 |
|
全力支持成长性较强或者潜力巨大的新兴企业落户 | 对新引进的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含),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新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前述企业同时属于“专精特新”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追加奖励。 |
对新引进的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前述企业同时属于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屈于省、市“专精特新”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追加奖励。 | |
对新引进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按市级奖励政策对应金额的50%给予追加奖励。 | |
支持重点和特色领域项目落户 | 推动新区海洋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海洋产业企业,满足上述第三至四条相关要求的,根据其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前述条款奖励标准1.5倍的奖励。 |
推动新区文旅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重大文旅产业企业,可给予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助、贴息资助、落户支持、人才支持等—揽子综合政策包,最高不超过5亿元。 | |
鼓励股权投资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落户。积极引进优质投融资或股权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落户新区发展,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
加大新引进企业管理团队支持力度。对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在新区实际经营和综合贡献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 |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协会以及企业和个人等招商引荐人积极引荐项目落户新区,按照其在项目引进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给予奖励。 | |
保障重点企业用地、购房 | 针对有用地或购房需求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购买工业上楼优质产业空间及优先供地的支持,并可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灵活供地支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
加大优质企业用房支持力度 |
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新兴企业、“四上”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支持。 支持标准按照同片区同档次同类型的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执行(若政府有租赁指导价格,原则上按指导价格执行),面积最多1.5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
降低装修成本加快企业入驻 | 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新兴企业、“四上”企业在新区购买或租赁产业空间给予一次性装修改造支持。支持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执行(最高每平方米100元),面积最多1.5万平方米,单家企业最高150万元。 |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 园区、机构或企业联合新区管委会、新区招商部门、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办招商推介活动,事前已书面向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招商)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境外活动最高200万元、境内活动最高100万元。 |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 | 事先向新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每承接一个与市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区产业部门签约的新引进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的区外企业,落户后年度产值(营收)达1亿元以上的,按上年度单家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首年给予50%奖励,次年相应被引进企业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剩余50%奖励。园区运营主体引进多个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奖励金额按被引进企业的数量和贡献予以累加。 |
加大相关人才的支持力度 | 对企业优秀工作者、新引进人才及高管,在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按市区相关政策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对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开通绿色通道,予以快速配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