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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品牌奖励/质量技术专项奖励
发布时间:2019-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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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取得的称号、认定时间需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且满规定的所有奖励条件。
(2)申请单位应取得相关品牌认定;
(3)证书颁发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同一单位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1.《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品牌奖励申报表》(由纳税所属街道盖章后提交至区科信局);
2.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国家、省、市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2017年度纳(完)税证明原件;
5.收款收据(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