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厦思卫规〔2020〕1号)
近日,《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厦思卫规〔2020〕1号)出台,多项措施惠及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机构,将加快思明区大健康产业集聚,做大做强健康产业,推动思明区楼宇经济的创新发展,助力打造全省一流的医药研发、健康数据和营销结算中心。
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厦思卫规〔2020〕1号)
第一条 为加快思明区大健康产业集聚,做大做强健康产业,积极推动就业增长,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思明区产业发展导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楼宇(园区)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大健康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竞争实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健康产业包括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远程医疗、智慧医疗、精准医疗、第三方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医疗会展、健康金融、公共卫生应急等产业,以及其他经区健康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认定:
(一)楼宇(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入驻楼宇(园区)的企业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大健康产业范围的企业应达到15家(含)以上。
(三)楼宇(园区)大健康产业需同时具备以下规模:吸引就业总人数不少于300人;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3亿元;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不低于200万元;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以《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0年)为准)至少1人以上。
(四)楼宇(园区)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经核定出租(出让或使用)的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五)楼宇(园区)有明确的经营主体,且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思明区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社会团体。
(六)楼宇(园区)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组织开展楼宇(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楼宇(园区)的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行业统计等全方位服务。
(七)楼宇(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营运环境,能够为大健康企业经营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人才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八)楼宇(园区)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预认定,由区卫生健康局择优遴选。
(一)楼宇(园区)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计划出租(出让或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三)书面承诺在一年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获得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预认定,授牌时备注“筹”字样;预认定有效期原则上一年,期满确有需要,经区卫生健康局核准,可适当延期;有效期内或期满后达到第四条认定条件,可申请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正式认定。
第六条 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所属街道负责初步审核,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复审,区政府最终审定、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及初审:各街道、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发动符合认定条件的楼宇(园区)申报;楼宇(园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街道提出认定申请;所属街道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卫生健康局复审。
(二)复审:区卫生健康局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区政府最终审定。
(三)终审及授牌:区政府提出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并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公布,颁发认定证书、授予牌匾。
第七条 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自正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八条 预认定及正式认定的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产业基金支持:发挥市区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作用,鼓励基金公司设立主要投向生物医药领域的专项基金;鼓励行业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投向楼宇(园区)内的大健康企业。
(二)提供优质招商服务,在我区参加大型展览、投资推介、贸易洽谈等招商活动中,对楼宇(园区)进行重点宣传。
第九条 正式认定的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租金补贴:对2020年1月1日(含)后新设立的大健康企业,提供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期间若出现转租、转借或不再从事大健康产业,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返回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二)经营贡献奖励:按入驻大健康企业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楼宇(园区)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2020年1月1日(含)后新引进的大健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仪器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千万人民币的项目,按仪器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楼宇(园区)奖励。仪器设备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楼宇(园区)还可根据《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所规定条件申请相应奖励。
以上三项政策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且每年兑现总额不超过楼宇(园区)大健康企业每年区级两税留成总额。如兑现超额,将按照租金补贴、经营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兑现。
(四)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有关示范楼宇(园区)、服务平台等项目。
(五)优先推荐楼宇(园区)内人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条 入驻楼宇(园区)的大健康企业,符合要求的可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7号)相关扶持措施,还可叠加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医药研发奖励:对落户思明后、以思明区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进入临床试验的创新药(I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在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奖励。在楼宇(园区)内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创新创业奖励:入驻楼宇(园区)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且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的大健康产业项目,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10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大健康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符合《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申报条件的大健康产业人才,可参与评选并享受相关奖励扶持。
(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重大招商项目,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来思明区落户的创业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一条 楼宇(园区)应向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街道进行初审,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扶持资金每年办理一次,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申报,第三季度集中兑现。
第十二条 思明区大健康产业楼宇(园区)实行动态监督,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楼宇(园区)将予以摘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楼宇(园区),除摘牌外,还应退还所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市、区健康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楼宇(园区)的大健康企业应在本区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研发类项目从产业化后开始计)不迁出思明区,如迁出,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入驻楼宇(园区)的大健康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本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