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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厦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意见》(厦委〔2019〕17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厦门市临夏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28号)和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思明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思委办〔2019〕24号)精神,加强我区与甘肃省临夏市、临夏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的劳务协作,调动各方积极性,按计划推进、按要求落实劳务协作各项工作及任务,现就我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劳务输转补贴政策
 (一)清真食宿补贴
 辖区企业招用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在员工就业期间采用自建清真餐厅、改造清真食堂或外包配送清真餐等方式解决其饮食问题,并为其安排集中住宿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食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17年8月后享受清真食宿补贴期限满24个月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清真食宿补贴至2020年12月。
 (二)社会保险补贴
 辖区企业招用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企业和个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17年8月后享受清真食宿补贴期限满24个月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清真食宿补贴至2020年12月。
 (三)劳务协作补贴
 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人社部门按照与区人社局签订的《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协议》,开展劳务合作并完成年度劳务输转任务,给予每年5万元劳务协作补贴。
 (四)稳定就业奖励金
 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初次来厦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辖区企业稳定就业满三个月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金1500元。
 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协作补贴政策
 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人社部门按照与区人社局签订的《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协议》,在当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给予每年5万元培训协作补贴。
 三、实施创业奖励政策
 (一)自主创业奖励金
 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金3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
 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每吸纳1名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创业者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金2000元。
 四、其他事项
 (一)“辖区企业”指市人社局确定为甘肃省临夏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入厦务工人员接收企业中税收缴交在本区的企业;“就业”是指与辖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前1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人员;“临夏县、临夏市、彭阳县户籍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是指在本意见下发之日以后取得厦门市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二)辖区企业招用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来厦务工人员,需事先向区人社部门报备招用计划,方可申请上述劳务输转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应预先为临夏市、临夏县、彭阳县户籍来厦务工人员垫付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四)辖区企业应如实申领劳务输转补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采取停止拨款、全额退还补贴的方式予以追究。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思政〔2018〕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