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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开展2020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财企〔2015〕50号),现将2020年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创办的民营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涉及跨区搬迁企业,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区财政部门申报扶持资金。
本次扶持项目为2020年度税收奖励。
二、受理口径
(一)民营企业界定
《意见》明确,“本意见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
根据国统字〔1998〕200号“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二)其他主体资格界定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组织机构,为非企业经济组织,不在补助之列。
(三)小微企业界定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2020年度民营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取得)。
(四)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注册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批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若无变更此项不需提供)。
(五)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
(六)纳税证明。
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20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缴(退)款时间为2020-1-1至2020-12-31”,按税目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税款所属期为2020-1-1至2020-12-31”,按税目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企业2020年跨区迁入同安的,还需提供在原迁出区经营期间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
(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打印的所得月份为2020年12月“申报情况查询”完整界面截屏(据以认定从业人数)。
(八)承诺函(范本见附件3)。
(九)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法人签名及电话)。
(十)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十一)2020年度财务报表。
(十二)收据(根据申请信息填写横线部分内容后打印,并由会计、出纳签字,企业盖公章,范本见附件5)。
上述申请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四、特殊事项
(一)增值税退税
对在我市发生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实际纳税:
    1.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扣减增值税退税计算。
    2.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不足扣减增值税退税的,当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退税滚存到以后年度,继续在以后年度入库增值税中扣减。当年入库增值税超过增值税退税的,不滚存到以后年度。
3.综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4.对于以上有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19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二)应扣减事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含退税、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
五、申报时间
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
六、其他
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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