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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厦同文旅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0-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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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同安区影视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2025年)》、《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同安区的,从事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影视动漫、综艺节目、互联网影视作品、短视频、直播等)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来厦并在同安区拍摄的剧组可同等享受本措施所涉及政策。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影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旅领导小组”)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园区。
第四条 区文旅领导小组统筹区影视产业发展工作,区文旅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参与。扶持资金列入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扶持影视企业发展
1.贷款贴息扶持。对影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同安区影视项目的,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同一项目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2.优秀企业奖励。纳统的影视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大于20%(含)的,给予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5‰奖励。每家优秀企业当年纳统和营收增量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影视剧组在同安拍摄。鼓励影视剧组来同安取景、摄制。剧组经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旅办”)批准,摄制期间在同安区发生的食宿和场地租赁费用,据实给予15%补贴;每个剧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影视产业配套设施发展
1.影视配套服务空间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同安区运营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含置景)配套的展示或服务空间的,按其实际运营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2元每平方米运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同安区拥有的摄影棚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每半年有2个(含) 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按影棚实际运营建筑面积,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2元每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以上影视配套服务空间和摄影棚已享受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申请。
第七条 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1.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奖励。对同安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招商引资平台奖励。对于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引进市域外或新设立的影视企业年度总营收超过3亿元的影视产业园区,以及引进市域外或新设立影视企业不少于30家,企业年度总营收超过2亿元的影视招商平台企业,给予园区或平台运营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入驻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1万元;年度营收首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2万元。所引进的每家企业只能计1次奖励,招商引资平台奖励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该项奖励与《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第八条影视产业园区运营奖励不重复享受。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鼓励影视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同安区存量的老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众创空间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支持大型影视项目开发。推动“影视+文旅”协同发展。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依法依规入库入统的重大影视产业建设项目,经区文旅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可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结合“税收分成、实际到资、增资情况”等各项综合情况,给予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鼓励高科技影视企业落地
1.支持影视企业在同安区投资利用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LED数字摄影棚等前沿技术提升影视软硬件设备的项目,且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2.同安区影视企业为其他影视企业提供电影预览、虚拟制片、后期特效制作、影视知识产权在线保护等服务,按其提供技术服务交易金额(不含税)的5%给予运营奖励,同一项目运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符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补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申请。
第十条 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奖励。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按剧本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单笔交易奖励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交易金额的3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一作品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配套。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补贴。
第十二条 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对重点影视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经区文旅办审核认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十三条 支持“名家工作室”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影导演、演员、制片人、编剧、摄影、美术、剪辑、服装、化妆、道具等知名、专业人才在同安区设立名家工作室,“名家工作室”经区文旅办审核认定。“名家工作室”举办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 支持影视高端人才落户同安区。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人才计划”的从事影视产业人才在同安区开设工作室或注册企业的,按照全额累进的方式,给予其年薪50万元(含)以上员工如下补助:年薪15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3%给予补助;年薪1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4%给予补助;年薪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薪的5%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同安区。在同安区从事影视编剧、导演、制片、表演、美术、摄影、灯光、录音、剪辑、音效、宣发等影视产业各环节的专业人才,对在同安区办公、且从业人员超过8人以上的企业,按年薪3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员工按照年薪1%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以同安为主题的影视作品创作。经审核认定,以同安区人、事、史、地、物为主题的电影,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票房超过5000万元,给予200万元奖励,票房超过2000万元,给予100万元奖励,票房超过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其他给予20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给予50万元奖励(院线及电影频道放映奖励就高不叠加);以同安区人、事、史、地、物为主题的电视剧,在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在同时段全国卫视收视率排前10%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排前20%的,给予80万元奖励,排前50%的,给予50万元奖励;网络剧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上播映的,经审核认定,点播量、网络评分在同时期网络影视作品中位居前10%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居前20%的,给予40万元奖励,居前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同安区打造全国知名乡村场景影视拍摄基地,推动“影视+乡村振兴”结合。支持各类展现同安乡村振兴为题材的乡村影视作品、乡村体验类综艺节目在同安区拍摄取景,对经区文旅办批准认定的各类纪录片、综艺节目,在省级以上卫视播映的,在同时段全国卫视收视率排前10%的,给予60万元奖励,排前20%的,给予40万元奖励,排前5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播映的,点播量、网络评分在同时期网络综艺作品中位居前10%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居前20%的,给予40万元奖励,居前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作品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
第十八条 支持在网络媒体平台展示同安文化元素。经审核认定,对展示同安文化元素或以城乡形象为创作背景的网络作品,如微电影、微视频、网络直播等,在抖音、快手、虎牙、斗鱼、哔哩哔哩、小红书等国内重点短视频和直播平台播出的作品,单一作品在同一平台点击量在200万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万元;单一作品在同一平台点击量在500万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单一作品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
第十九条 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交流
1.鼓励台胞台商到同安区从事影视服务。台胞台商在同安区设立(独资或控股)的影视配套服务企业,并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该补助与第七条招商引资平台奖励不重复享受。
2.鼓励同安区影视企业聘用台籍影视人才。对同安区影视企业聘请台湾影视人才任企业高管的,年薪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且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医社保的,经区文旅办认定后,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企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支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实习活动。支持台湾青年在同安区从事影视产业相关工作,台湾青年在享受市级已有对台政策优惠条件下,在同安区影视企业实习,给予每人500元/月实习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影视活动
1.鼓励影视企业开展如影视交流、明星见面会、首映式等活动,经区文旅办审批,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
2.支持金鸡百花电影节活动举办。在同安区举办的,经市级认定纳入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系列活动及配套活动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个活动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经区文旅办初步审核后,报区文旅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影视高端人才补助按一年一次实施,次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第四季度集中兑现;其余奖励项目按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每年的七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兑现一次。本措施所涉及奖励和补助扶持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可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含申报剧组拍摄补助及举办影视文化活动补助的企业),应在同安区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对经营不满5年迁出同安区的,应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对本办法提到的“企业营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文旅办负责解释。《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同委宣〔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