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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青山区商贸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零售头部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零售头部企业,按新增零售额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落户后,年度零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商贸企业发展奖励
对增长率达到当年全市社零额增幅以上,且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
1、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商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装修费用,购买土地、房产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小进限奖励
对新纳入青山区统计体系的限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正常报表,年度总量达到限额以上,申报奖励时仍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高等级餐饮奖励
对餐饮业新评定为三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获批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信息报送补贴
对区商务局监测的商贸企业信息报送人员每年给予3600元信息报送补贴。
第九条  一事一议
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商贸企业、重点项目以及新获评各类500强的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对已获得一次性补助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补助。企业年经营数据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享受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2、若违反承诺,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企业享受区级奖励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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