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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洪政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4-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洪山区投资兴业,结合洪山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新投资设立的,工商注册地在洪山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独立核算,且承诺在洪山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扩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产业比例实施奖励(不含住宅开发)。
第二条  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含增资扩股)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不含5000万美元),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完成(不含购买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年,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高于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限为3年。
(四)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区级经济贡献的100%对其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期限为3年且不和第二条第(三)点重复实施。
(五)对积极推介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成功落户洪山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其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积极推介引进其他外资企业成功落户洪山区(引进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其引进企业的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象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企业支持政策申请以一个财政年度为单位,次年受理。由区商务局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实施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的区级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本办法中用外币投资的,按投资时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洪山区商务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