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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领域及对象
1.结合《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东湖高新区“22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两大支柱产业,数字经济与新消费两大新兴业态,引领未来的原创性产业等领域项目落户。
2.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本办法中的“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国际社会组织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
除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和“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外,本办法仅适用于: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定)均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2)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其股东若为武汉市外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投资部分可被纳入湖北省外资统计的,可享受落户发展奖励,本办法其他奖励不得享受)。
(3)世界 500 强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3.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不含住宅的全自持商业项目除外)、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和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原则上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定与支持政策参照东湖高新区现行科技金融等有效政策执行。
4.本办法中涉及的所有除自然人之外的支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中提及的“企业”、“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企业”等)均需满足本条上述约定的所有内容。
第二条 落户发展奖励
(一)兑现方式:奖励原则上分两年兑现(以下所述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年兑现时,考核要求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有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有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工作人员。达到要求则兑现奖励金额的 40%。
第二年兑现时,考核要求为:企业到位资金在东湖高新区实际使用部分占到位资金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达到 20%及以上,具体兑现比例分以下两种情况。低于 20%则剩余奖励金额不予兑现。
企业到位资金在东湖高新区实际使用部分具体指:在审核期内,由货币资金支付形成的资产或费用,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支付形成的其他资产等,支付的人员工资、税费和其他日常运营费用等,在东湖高新区的投资(要求被投资单位在东湖高新区且投资款实际用于高新区)等。
1. 第二年兑现时,若企业完成第一年考核条件,且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达到 60%及以上,则兑现剩余奖励金额。(注:若第一年兑现时,企业在完成第一年考核条件的基础上,提前完成“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达到 60%及以上”的考核要求,则第一年即可兑现 100%的奖励金额。)
2. 第二年兑现时,若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低于 60%但不低于 20%,则考核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在东湖高新区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收入增长、税收增长(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人员增长五大指标,分别赋 50%、12.5%、12.5%、12.5%、12.5%的权重。
指标完成率考核方式如下(完成率最高值为 100%,最低值为 0%):
指标一:“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即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设为 A1。
指标二:“在东湖高新区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企业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地即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为 100%,反之即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为 0%。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设为 A2。
指标三、四、五:“收入、税收和人员增长”三个指标指的是年度新增净值相较上年基数的增长率,各项指标增长率即对应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三项考核指标完成率分别设为 A3,A4,A5。
综上,第二年兑现金额= 总奖励金额中未兑现部分*(50%*A1+12.5%*A2+12.5%*A3+12.5%*A4+12.5%*A5)。
(二)《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以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官方网站(www.fortunechina.com)公布的近五年榜单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上一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及明细,以及未来 3—5 年资金使用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回执(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的再投资企业须提供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回执);
(4)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FDI 入账登记表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个税完税证明;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世界 500 强分支机构需提交设立登记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和承诺函。前述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营业场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款必须实际用于该分支机构的运营支出,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0)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总则中“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系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按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计算,不含购买厂房和办公用房的支出,下同。
(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以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统计数据为准,审计结果与统计中心统计数据二者取其低。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账(带凭证号);
(5)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三者缺一不可,申请固投的口径为上一年度实际付款);
(6)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7)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数据;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场地补贴
(一)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于享受补贴的租赁的厂房或办公用房仅能为自用,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对于享受补贴的购买的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自购买之日起5 年内,仅能为自用,不得出售,不得出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
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5)购买或近两年租用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
(6)支付购买或近两年租用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贷款用途(附贷款支出明细)及未来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
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贷款合同、银行付款凭单及利息银行凭证;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人才奖励
支持人才培养。(一)对于企业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 2000 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标准为 3000 元人民币/人。
(二)“新增人员”是指企业以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社保在册员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 12 月 31 日社保在册员工超过该基数的部分。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
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5)本年度 12 月 31 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6)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9)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0)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奖励外籍高端人才。(一)个人年收入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货币价值及福利费用等。
(二)外籍高端人才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税后年收入人民币3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外籍员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外籍高端人才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和年度薪酬清单、薪酬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或纳税凭证;
(5)外籍高端人才租房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有个人信息的交通支出证明;
(6)外籍高端人才《外国工作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9)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总部落户奖励
(一)金融企业总部不属于本办法的支持对象。
(二)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美元或上年度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管理的实际运营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一家在湖北省以外地区。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截至申报当月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及明细,以及未来 3—5 年资金使用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5)上一年度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设立区域总部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
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5)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证明企业自身为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某服务业领域的首家外资独立法人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官方媒体新闻报道等;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鼓励研发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研发人员占比),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及研发方向;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企业获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研发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加计扣除专项报告(报告须贴花);
(7)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8)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9)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 3—5 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利润表;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系把东湖高新区区域外、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东湖高新区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含知名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和个人。
(二)对于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的项目公司,前述项目公司自其工商设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须达到 300 万美元及以上。
(三)引进的项目需满足本办法“支持领域及对象”中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公司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及明细,以及未来 3—5 年资金使用规划;
(2)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
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4)项目公司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5)项目引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第一手对接人签字确认函等);
(6)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中介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8)中介团队(2 人或 2 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议;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在政策有效期内,若某支持对象申请且符合本办法“落户发展奖励”与“场地补贴”,则前述两项条款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两者较高值。“落户发展奖励”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参照前述办法执行。
若某支持对象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三条 东湖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及园区开展本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支持“一企一策”。对于在东湖高新区投资额达到 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或对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企一策”具体商议。
《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和《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称为“本办法”。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对象须同时受《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和《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约束。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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