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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试行) 岸政〔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9-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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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实施意见(2021-2025年)》(武发[2021]4号)文件精神和江岸区打造“三中心一基地”战略部署,加速培育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武汉市江岸区(以下简称“本区”)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跨越了“创业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第三条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一年一认定,一年发布一次认定名单,认定当年有效。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认定为本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本区,申报前3年内未进入武汉市科技系统失信行为企业名单,为本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个完整年度(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无违法记录,申报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企业产业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高端软件)、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生态环保、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本区产业主导发展领域,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专、精、特、新”特点,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且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税收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区级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之间的企业,且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税收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区级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且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税收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区级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设计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前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上年度区级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
上述区级纳税总额统计口径为企业申报上年度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和。
(五)对符合条件的“报辅”和“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在申请瞪羚企业认定过程中,按培育等次适度加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本区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武汉市江岸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情况介绍;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四)按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前3年内获得投资的协议、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本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本区相关部门审议后,在网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八条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于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按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申报的,申报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之间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按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申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的科技贷款利息,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推荐企业入驻本区科创园区;
(四)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有效期内,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在获得上级补贴基础上,我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所获省市级创建平台补贴,我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
第九条本区各单位与各科创园区要加大对瞪羚企业的培育引导与跟踪服务力度,优先纳入各类后备企业名单。区科经局等单位要将瞪羚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对各科创园区的考核体系。将江岸辖区内企业成功培育为瞪羚企业的科创园区,根据成功培育企业家数,按照5万元/家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列入江岸区年度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或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武汉市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