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出口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对出口产品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企业,每件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出口。鼓励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国际布局、维权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在海外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体。对年知识产权涉外服务额达50万元的服务机构,按服务额的25%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当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被纳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对外实施许可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加快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集聚。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物理集聚区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支出房租或物业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鼓励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年度经营等相关情况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年度经营等相关情况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创立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体。鼓励服务机构与国内外顶级知识产权学者、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知识产权实务界专家等开展合作,经认定,给予服务机构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服务机构举办知识产权国际性会议,知识产权推介、展示、交易、出口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服务机构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或参与的展会,对展位费等参展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最高补贴20万元/年。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鼓励培养专利代理师,在员工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缴纳社保满1年的,给予培养单位5万元/人的奖励;引进有涉外知识产权经验的专业人才,缴纳社保满1年的,经认定,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人的奖励;对培养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等,在取得资格后,缴纳社保满1年,给予培养单位10万元/人的奖励。
本措施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