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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关于推进我区工业企业“小进规” 工作的实施意见 夏科经〔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2-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工业的核心力量,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几年来,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逐年减少,呈现出“进不抵退”的局面。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做大工业经济规模,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为“工业兴区”战略提供支撑,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动推动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23号)和江夏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年10月13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工业企业“小进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小进规”企业培育库
1.将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作为培育对象,按照企业成长工程年度目标任务数3倍的基数,分年度建立“小进规”企业培育库。(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开发区、相关街道)
二、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成长
2.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40万元(含市级20万)、50万元(含市级20万)、60万元(含市级20万)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
3.自进规当年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保持在1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稳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三、给予“小进规”企业融资担保支持
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审批要求的新“小进规”企业2年内免收担保费,由区级财政对担保公司按照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夏创担保公司)
四、鼓励工业企业下规后再次进规
5.江夏经济开发区、各街道要做好退规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对再次进规企业在融资、工业技改、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开发区、相关街道)
五、支持区外企业搬迁落户我区
6.为吸引优质制造业企业落户我区,对从区外搬迁到我区,且工商、税务在我区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
六、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拓展市场
7.编制全区“小进规”企业培育库产品目录,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承担预算职责的编制部门,要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设立首次进规工业企业租赁厂房资金补贴
8.设立小微工业企业租赁厂房资金补贴,当年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并租赁厂房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以首次进规年度实缴租金为准且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开发区、相关街道)
八、实行退规企业会审机制
9.企业要按照《统计法》规定做到不虚报、不漏报、不瞒报,客观地反映经营情况。对规上企业经营出现下滑状况的,所属开发区(街道)提前做好预警方案,区直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融资服务、政府采购及产业链予以帮扶,对企业经营特别困难和通过帮扶后还下滑不能维持规上的企业,所属开发区(街道)、统计和科经等部门联合会审后下规。(责任单位:区科经局、统计局、开发区、相关街道)
九、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10.强化开发区及各街道工业企业“小进规”目标主体责任,提高“小进规”工作在各地工业经济工作考核中的权重,确保全区“小进规”企业数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区考评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本办法适时修订,原《关于推进我区工业企业“小进规”工作的实施意见》夏科经〔2021〕35号文件自本办法印发布之日起同时作废,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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