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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工业企业上云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夏科经〔2023〕35号

发布时间:2023-08-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工信部《“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 规划》、《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武汉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江夏区科技创新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 划(2022-2026年)》、《数字江夏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 年)》等部署要求,为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 化转型,提高企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新动能和竞争力,促进 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设立武汉市江夏区工业企业上云 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工业企业上云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区内工业企业进 行数字化转型,促进丄业企业、高技术企业上云用云的专项 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云项目”是指企业利用云计算 技术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提高创新能力、业 务实力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 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项目。
第四条 区科经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度根据企业申请审 批额度和验收凭证进行结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重点支持制造行业,推进智能制造产业生态建 设。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依托工业软件云平台、工业互 联网平台,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应用,推动装备、生产 线和工厂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着力提高生产设 备联网率和数字化率,提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增强基于数 字季生的设计制造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研发、设计和生产的 智能化水平,打造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
第六条 支持服务于工业的信息技术开发项目,提高工 业企业开发效率和数字人才竞争力。基于云计算、人工智能 等技术开展联合创新,有效缩短产品研制周期、降低运营成 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
第七条 上云项目应在江夏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申请 单位应是江夏辖区范围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及 服务于工业的企业,主要包括生产制造企业、软件信息技术 服务企业(例如服务于工业的工业设计、软件研发、软件外 包、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移动、 社交、电子商务、App开发运营等相关工作的企业)等。
第八条 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分,企业法人代表发生 刑事处分的企业,申请均不予支持。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 企业上云项目可分为续费项目和新增项目两 种类型,按不同补贴比例实施。
第十条 上年度已完成上云项目且本年度需要续费的 企业,根据年度续费上云项目金额50%进行补贴,补贴额度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中,对使用云计算平台服务进行数 字化改造的企业,根据年度上云项目金额的30%进行补贴, 原则上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 准如下: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贴标 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含) —10亿元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 营业收入在1亿(含)一5亿元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含)一1亿元的,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200 万元(含)一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上云补贴,单个企业 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艮万元。重点支持“瞪羚企业”、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申请合理公平、资源高效利用、考核 公开透明、差评强制退出”的原则,区科经局严格落实专项
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请程序按以下两种情况实施。
(一) 云服务商与区科投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科投作 为其运营公司:
1、 申请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申请,并完成申请材料, 报区科投公司。
2、 区科投公司每月收集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并报区科 经局党组会审定。
3、 区科投公司根据签批的云服务费调拨单向申请企业 云账号调拨云服务费。
4、 云服务提供商确认云服务费调拨后,即派出技术专 家指导申请企业开通云服务。
5、 区科投公司会同区科经局、第三方评估公司定期对 项目组织验收。
6、 区科经局、区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 区科经局通过遴选方式选择一批优质云服务商进 入支持目录。企业购买支持目录中云服务提供商的上云服务, 按以下方式进行支持:
1、 企业申报支持的上五项目是企业自费购买支持目录 中云服务商产品,项目已完成交付。
2、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至区科经局。
3、 区科经局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 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
4、 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拟定资金安排计划, 报局党组核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区科经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报区 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6、 区科经局、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 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资格。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可最长 延期一年,延期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予以终止,云服 务费由企业和云服务商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区科经、财政、区科投公司等部门加强对专 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 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1日开始实施。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如有调整,视情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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