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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武新管〔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支持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各类创新主体 科技创新,提升财政奖补资金效能,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 正的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 技创新中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2〕18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武汉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国家农创中心”) “一核两翼”内,主要从事生物种业、动物生物制品、生物饲料添  加剂三大主导产业及农业环境微生物、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机  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重点产业的主体,且在政策支持期间在  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一核两翼”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入统、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失信记录。除特别约定外,已获得“一事  一议”办法支持的主体,在“一事一议”执行期内不再享受本实施
细则。
本实施细则支持事项与省、市、区有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 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 一)申报

1. 申报主体根据本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 申报主体关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政务网网站,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等工作。
(二)审核
1.武汉国家农创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 性等进行初审。
2.武汉国家农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或组织专家评审, 复核情况经审议后形成审核结果。
(三)公示
审核结果通过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政务网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结果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备案。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条款申报时间以武汉国家农创中心发布的通知 为准。
四、申报要求
各项扶持政策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各申报主体在申报各项政策时,均需提供: 

1.资金申报表;

2. 申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 申报承诺(公司红头及加盖公章);
3.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 供发票联。
五、绩效与监管
1.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存在违规、造假 等行为的,将视情况采取终止执行、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 消申报资格等惩罚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评审及拨付过程中如有以 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负责项目的绩效管理 和财政资金使用监管。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审计、巡视、巡察、调查、评价等工作。
2.2022-2025年,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武汉国 家农创中心建设。东湖高新区作为“一核两翼”承建区,每年按照 不低于市级资金额度安排专项资金。
3.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负责 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31日。


附件:

1.“鼓励靶向招商”政策申报细则

2.“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政策申报细则 3.“支持承接重大项目”政策申报细则
4.“支持成果产业化”政策申报细则
5.“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政策申报细则
6.“支持举办会展活动”政策申报细则
7.“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政策申报细则 8.“鼓励加大投资”政策申报细则
9.“加强金融服务”政策申报细则

附件1
“鼓励靶向招商”政策申报细则
一 、政策内容
对国际、国内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且有原创成果的总部型、龙 头型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 性落户奖励。对携带原创成果落户的初创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对功能性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 性落户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总部企业奖励的企业需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 规〔2021〕16号)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若政策文件有更新,以 新政策文件内容为准;
2.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功能性机 构)需在武汉市有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有在武汉市缴纳社保或 个税的工作人员,并承诺5年内不搬离武汉,注册地址不迁出武 汉国家农创中心“一核两翼”相关区域、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 注册资本;
3.功能性机构需为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大型跨国公 司在农创中心“一核两翼”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武汉市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 营、营销等机构;
4.新型研发机构需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研 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9号)要 求备案,若政策文件有更新,以新政策文件内容为准;
5. 申报租金补贴的企业需为初创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 用房且携带原创成果。初创企业应满足在政策支持周期内注册成 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总部企业奖励的按照申报当年《武汉市总部企业政 策兑现资金申领指南》中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2.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文件(龙头企业、 专精特新、功能性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3.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功能性机 构)提供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 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 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上一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 及明细,以及未来3—5年资金使用规划;
4.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功能性机构)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 资款”等相关信息)、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经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功能性机 构)提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 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6.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机构建设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研究开发及服务内容、主要建设任务、年 度研发经费明细、有关付款凭证等;
7. 申报落户奖励的企业提供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承诺5年内不搬离武汉,注册地址不迁出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一 核两翼”相关区域、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8. 申报租金补贴的企业提供原创成果证明材料、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9.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支持方式
1.对国际、国内具有引领带动作用且有原创成果的总部型、 龙头型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 省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新增实 缴注册资本(扣减政府出资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携带原创成果落户的初创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 租金补贴,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 50元/平方米/月,补贴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对功能性机构、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扣减政府出资部分)给予最高 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按照 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 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附件2
“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农创中心内产业主体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行业领军人才、 国际一流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  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同时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  现行政策。
二、申报要求
人才相关条款根据《中共武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   发“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才〔2022〕 5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   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3551光谷人才计   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新管〔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按   照申报当年相关人才政策指南要求执行。

附件3
“支持承接重大项目”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平台、重点项目等建 设任务的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 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发展。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平台、重点项 目等建设任务,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纳入东湖 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于本政策支持周期内完工且已 投入使用。不包含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并由地方立项的财政资金 项目;
2.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开展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总投资 在100万元以上。改造项目于本政策支持周期内完成验收且已投 入使用;
3. 申报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奖励的企业需入选农业农村部国 家种业阵型企业名单。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及项目简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营业务介绍、项目建 设内容、建设周期等;
2. 申报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的企业提供项目备案证、项目完 工且已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及相关凭证;
3. 申报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的企业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并提供相关合 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 申报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支持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验收情况等,并提供相关合同、资 金使用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5. 申报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奖励的企业提供承诺函,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承诺5年内不搬离武汉,注册地址不迁出武汉国家 农创中心“一核两翼”相关区域、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 本;
6.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方式
1.对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平台、重点项目  等建设任务的主体,项目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  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其中国家级30%、 省部级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高于300万元。 该项投资额以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入统数据及项目专项审计报  告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取低值;
2.对进行信息化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  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3.对农创中心“一核两翼”注册企业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附件4
“支持成果产业化”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中试熟化项 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对湖北洪山实 验室以及在鄂重点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农创中心企业转化 应用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转让金额1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 成果转化双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中试熟化项目单独组织申报;
2.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在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企业转 化应用;
3. 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 关联企业;
4.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实缴注册资本证明等;
2.中试熟化项目单独组织申报;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重大科技成果获奖证书以 及能反映技术创新水平、知识产权权益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 用章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未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的需 另附技术合同登记信息表;
5.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项目实际到款凭证(加盖 财务专用章),包括银行到款凭证和发票;
6.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项目成果转化双方制定的 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加盖双方专用章,受让方企业补贴资金占比 不低于60%);
7. 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8.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支持方式
1. 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中试熟化 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湖北洪山实验室及在鄂重点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 农创中心企业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转让金额的10%,给 予成果转化双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受让方企 业补贴资金占比不低于60%),由企业为主体实施申报。单个企 业每年申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附件5
“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重点支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种业、水稻、玉米、油菜、生 猪、水产、水生蔬菜、特色水果、中药材等)建立产学研紧密联 结的产业创新联合体。对经市级备案且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联合 体,给予牵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实际支持 联合体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针对“四新”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开发保险新品种,并实行保费 补贴。
二、申报条件
1.产业创新联合体单独组织申报;
2.实际支持产业联合体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业创新联合体单独组织申报;
3.金融机构提供实际支持联合体创新发展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
4.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方式
1.对经市级备案且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 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2. 对实际支持联合体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针对“四新”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开发保险新品种,支持 纳入武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实行保费补贴。

附件6
“支持举办会展活动”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和机构牵头举办农业“四新”项目推介会、交易会、 转化会、展示会以及技术需求认领会、高水平人才交流会、高端 学术论坛、特色优势产业峰会等活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 一定比例给予举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牵头在武汉举办经武汉国家农创中心认定的农业产业相 关的会议及会展活动;
2.活动举办前,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应报武汉国家农创中 心备案。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武汉国家农创中心认定活动的相关批复文件;
3.活动方案、活动预算、活动签到表、活动宣传证明材料、 活动现场照片等;
4.活动费用相关凭证,包括活动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合同、 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5.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方式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不高于活动实际经费的30%给予活 动举办方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本项补贴 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附件7
“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公益性农业“四新”项目信息检索、数据 分析、技术评估、资质认证、种子知识产权、经纪、培训等综合 配套服务,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推动检验检测、数据平台、公共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资源实现开 放共享,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综合配套服务补贴的企业在一自然年度内,提供公 益性农业“四新”项目信息检索、数据分析、技术评估、资质认证、 种子知识产权、经纪、培训等综合配套服务不少于100家次,且 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取得显著效果,依据服务对象数量 及满意度,给予奖励;
2.检验检测、数据平台、公共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资源应 已实现开放共享,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满意度,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综合配套服务类
1.以活动形式开展的服务需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含具体时 间、地点、主体概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活动方案、通知、议程、宣传资料、签到表、现场图片、媒体报道链 接或截图等),系列活动需提交每场活动的材料;
2. 申报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有关服务对象、服务成果明 细,如有服务收入需提供相关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 证,以及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项目申报的其他材料;
3.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放共享平台
1.年度总结报告及工作计划;
2.提供开放共享的相关辅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 使用情况、相关服务合同、服务成效、如有服务收入需提供服务 收入凭证、以及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项目申报的其他材料等;
3.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支持方式
1.综合配套服务按照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补贴,每年同一家 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按照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补贴,补贴金 额不超过50万元。

附件8
“鼓励加大投资”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3%给予一  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并购、 重组发展壮大,单项并购、重组按照实际发生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 项目建设。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累计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东湖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库,项目于本政策支持周期内已完工;
2.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未申报过本政策第三条; 3. 申报单项并购、重组补贴;
4.申报“一带一路”支持奖励的企业应为与“一带一路”相关 国家开展合作,或在海外建设科技园区、研发中心、分支机构的 企业。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及项目简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营业务介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
2.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提供项目备案证、项目完 工且已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及相关凭证;
3.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并提供相关合 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若为外商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 备案证;
5. 申报并购、重组补贴的企业提供并购重组合同或协议复 印件、收购方和并购前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购有效性所 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完成并购后相关资 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并购专项审 计报告、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项目申报的其他材料等;
6. 申报企业提供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5年内 不搬离武汉,注册地址不迁出武汉国家农创中心、不改变纳税义 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
7.申报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的企业,需提供与境外机构 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复印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场地和设备购置或租 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项目 申报的其他材料等;
8.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方式
1.对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企业在东湖 高新区内入统数据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取低值;
2.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按照单项并购、重  组实际发生标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与相关国家开展合作 的,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 用的20%;在海外建设科技园区、研发中心、分支机构的企业, 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每个机构一次性不超过50万 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9
“加强金融服务”政策申报细则
一、政策内容
鼓励社会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积极参与农业“四新”成果的研 发与技术攻关,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 最高奖励200万元。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 押和科保贷融资专项服务。对农业企业生产扩能实行银行贷款 财政贴息政策,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一年期 LPR (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50%以内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 超过200万元。将农创中心企业纳入惠农贷、涉农保证保险贷 款范畴。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基金奖励的企业需为武汉市内投资武汉国家农创中 心范围内农业“四新”的研发与技术攻关的社会风投基金、产业基 金;
2. 申报基金奖励的企业,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 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3.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是当年有从银行新增流动资金贷 款(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的农业企业。对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 贷款利息,没有通过其他渠道(政策)获取市、区财政专项资金 对当年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涉农业务收入占比确定贷 款额度核定利息。
三、申报材料
(一)基金奖励
1.投资协议、投资明细表等;
2.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等;
3.基金和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贴息
1.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中国官网下载的信用报 告、企业无违法违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盖公章、法人签名);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相关复印件(异地贷款、委托贷 款、贷款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不予贴息);
4.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支持方式
1.鼓励社会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积极参与农业“四新”成果的 研发与技术攻关,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 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2.对农业企业生产扩能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在年 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贷款发放日一年期 LPR (贷款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 的,按照LPR)  的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 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和科保贷 融资专项服务;
4. 将农创中心企业纳入惠农贷、涉农保证保险贷款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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