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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车谷“产业教授”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10-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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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有关企业: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修订版)》武开〔2024〕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车谷产业教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类别
(一)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
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是指在区内科技型企业兼职或参与承担企业相关项目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教授专家,已被区内企业柔性引进,且过往未在企业相关单位或关联单位任职。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每年选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二)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
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是指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或承担教研任务的企业高端人才,被高校或科研院所柔性引进,且过往未在高校院所相关单位或关联单位任职。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每年选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二、申报条件
(一)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
主要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中选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基层意愿、能够适应基层工作环境,近2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2. 需在部属高等学校、央属科研院所,以及湖北省属、武汉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拥有发明专利、专利技术或科研成果,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
3. 已被武汉经开区相关企业柔性引进,合作开展项目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双方已开展合作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高校相关学院推荐。
4. 引进企业隶属于武汉经开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落户经开区5年内的重大招商项目;
(2)国家或省级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3)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后备“金种子”“车谷英才计划”入选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等成长迅速、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
(4)设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5. 尚在服务期内的湖北省“科技副总”和“产业教授”不得申报。
(二)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
主要从武汉经开区重点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中选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2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职业资格;是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总监(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主持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
3. 被部属高校、央属科研院所,以及湖北省属、武汉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所聘,双方已开展合作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校方推荐。
4. 所在企业隶属于武汉经开区,属区内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和研发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优先(其中条件1、2为必需条件):
(1)武汉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内重点企业或新落户经开区5年内的重大招商项目;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
(3)国家或省级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4)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后备“金种子”“车谷英才计划”入选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等成长迅速、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
(5)设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5. 尚在服务期内的湖北“产业教授”,已经入选“车谷英才计划”的个人,以及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高校院所教师不得申报。
三、合作内容
(一)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
与区内企业已开展合作时间不少于2年,合作内容符合武汉经开区产业发展需要,满足企业的经营或研发任务要求。一般应满足以下事项之一:
1.推动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科技攻关,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推动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共建博士后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和教学、实习基地等。
3.推动企业承担高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转化科技创新成果。
4.积极参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培养培训企业人才,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技能研究咨询,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
(二)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
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已开展合作时间不少于2年,合作内容符合武汉经开区产业发展需求,满足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学或科研时间要求。一般应满足以下事项之一:
1.参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改革等工作。
2.指导或联合指导学生,承担实践性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推动、引导学生到所在企业实习实训、就业。
3.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参与承担高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
4.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平台。
四、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及资料准备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校专家类、企业人才类的车谷产业教授申报均由所在企业通过区人才政策申报线上平台统一进行申报。各园区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包括申请表、合作成果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各企业务必于2024年11月8日(周五)17:00(线上系统资料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线上注册申报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系统设置默认每个附件大小不超过5M,内容多的佐证材料可分多次上传)。
(二)园区初审
由企业所属园区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采取电话、实地核实等适当形式进行考察。通过园区初审的企业,及时下载申报书及佐证材料(为方便后续专家评审,请各企业务必将申报表及所有佐证材料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胶装成册,盖章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送至所在园区。
请各园区于11月14日前完成审查并向区经信局提交推荐报告(纸质盖章版1份)、信息汇总表(纸质盖章版1份)、企业上交的申报书及佐证材料(盖章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三)专家评审
区经信局牵头组建产业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园区初审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认定
对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名单由工委人才办统一发文认定。
五、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对入选的人才,根据评审结果的建议资助金额,给予车谷产业教授引进或所在的企业10万元至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其中,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引进企业应承诺获批的奖励资金可由车谷产业教授(高校专家类)自主支配,并以引进企业内部文件的形式明确使用计划;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的资金由所在企业统筹,原则上用于车谷产业教授(企业人才类)的个人津贴、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工作经费等。
(二)发展激励
车谷产业教授服务成效突出的,在区内人才评选表彰、项目资助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
六、有关事项
(一)“车谷产业教授”在近2年开展合作过程中,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和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其他严重影响高校和企业声誉等情形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之前已出台的 “车谷产业教授”与此次支持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2023版《武汉经开区“车谷产业教授”实施细则》政策执行。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申报企业应在武汉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经信局
2024年10月28日
佐证材料参考清单
企业应在线上平台按顺序上传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车谷产业教授申请表》(在申报人承诺处由本人亲笔签名,“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申请表封面和“推荐单位”处加盖公章);
2.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近2年个人征信、缴纳社保及纳税证明,发明专利,荣誉证书等,合作合同、项目书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2023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3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3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资产负债表,需包含《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若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3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资产总计、负债总计等数据);
5.企业近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6.企业资质情况:
(1)2022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2)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后备“金种子”、独角兽、“瞪羚”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
(4)国家或省级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