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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推动本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武政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
(二)就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三)诚信守诺原则。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学等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第四条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上年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上年以PCT(专利合作条约)形式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件的资助,且不超过单位实际支付的官费和代理费之和,同一发明创造最多资助不超过10个国家。
(三)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外观设计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项、2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16万元/项、10万元/项、6万元/项的奖励。获得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以上获奖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给予奖励。
(四)对上年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件的奖励。
第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上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和知识产权奖励,且明确要求配套的,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照其资助(奖励)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上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上年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一)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其代理本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上年获得授权的,分别给予2000元/件、1000元/件和500元/件的奖励。
(二)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励。
(三)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四)对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上年单位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上年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企业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按照7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资金的单位5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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