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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开展2021年双创孵化平台奖励申报

发布时间:2021-06-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办法及实施细则》(武经开〔2019〕3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我区双创孵化平台奖励资金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正常运营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学院或平台),2020年新建的孵化平台需在区科经局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2、申报股权投资奖励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
二、奖励标准
1、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自建(含购买)孵化场地的,经认定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且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租赁场地建设以及原自有场地扩建的,对其内部装修进行奖励,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建和装修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2、对2020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孵化器培育的企业(含落户本区5年内的“毕业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在主板(含国外)、创业板上市、“科创板”注册的,按照5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
4、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孵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所获投资额的1%给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提供:双创孵化平台奖励资金申报表,双创孵化平台在区科经局备案或上级认定条件的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个性材料
1.申报场地建设奖励须提供:①自建(含购买)项目提供:孵化平台项目施工许可和建筑规划相关资料、项目决算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相关票据、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租赁场地及原自有场地扩建项目提供:装修改造合同(含相关设计图纸和桌椅、窗帘等基本办公设备购置明细)、装修改造相关费用发票、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②在孵企业信息汇总表和在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复印件);③孵化场地自主支配的面积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孵化面积汇总表及场地功能划分图或建设图纸等复印件(分列在孵企业租赁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及公摊面积),租赁场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2.申报平台认定奖励须提供:国家级、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国家级、省级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申报突出孵化成果奖励须提供:突出孵化成果企业(特指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创板”注册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信息汇总表、毕业证明材料、孵化期间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突出孵化成果证明材料(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科创板”注册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若企业进行过注册变更,需提供最新落户开发区证明材料。
4.申报股权投资奖励须提供:自有资金或股权投资机构证明;获得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信息汇总表、在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复印件);在孵企业所获股权投资证明(投资协议、会议纪要、股权变更文件、银行资金入账凭证等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
一家企业申报多个项目,需按照以上申报材料(个性材料、共性材料)要求一并提交,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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