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湖北省资助项目 > 武汉市资助项目 >

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扶持实施办法 武文产文〔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2-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关于印发《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扶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文产文〔2019〕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5日


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文化产业空间布局,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发展特色和集聚能级,依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武汉市域范围内以文化产业为主导,围绕数字创意、出版传媒、演艺演播、音乐影视、文化制造、文化旅游、文化体育等特色文化产业门类,聚焦一个或多个文化产业细分领域,聚集一定数量文化企业,聚合一定规模文化资源,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文化产业特色化、集聚化发展提供必要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负责园区认定、考核与扶持促进等工作。各区委宣传部和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园区日常管理服务和扶持促进工作。
第四条 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首次获得认定的园区应在认定次年接受市文产办组织的考核。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园区申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文产办印发组织开展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各区委宣传部、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市文产办园区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区委宣传部、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报送市文产办。
第六条推荐申报的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功能定位明确、行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对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入驻企业提供的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具备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发展所需物理空间,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已规范运营不少于1年;
(四)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度较高,拥有不少于10家骨干文化企业(已纳入“四上”文化企业库);
(五)具有组织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无 违法违规行为,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融资、技术、信息、招商、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明确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园区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文产办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开展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与考察意见,提出拟认定园区建议名单;
(二)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认定园区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以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扶持与促进
第八条园区扶持与促进工作采取“市区共建、属地服务”的原则。市文产办负责指导全市园区建设发展;各区委宣传部、 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是促进辖区内园区建设发展的第一责任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应促进与扶持办法,形成健全的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第九条市文产办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其园区认定资格(如获奖励资金应予追回):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认定资格的;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入园企业生产、传播、销售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入园企业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园区经营管理不善,已不能满足认定条件的;
(五)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七)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改变文化产业园区属性、失去文化产业发展特色的;
(八)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和各区委宣传部、功能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认定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首次获得认定并在次年通过市文产办组织考核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并通过考核的园区,新引进入选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榜单或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提名企业名单的外市文化企业落户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具有独立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子公司,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经认定并通过考核的园区,每从外市新引进落户(净增)或在本园区培育新进库(净增)1家规上文化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本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在经认定并通过考核的园区内举办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含实景演出、节庆活动等),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19号)相关政策,经审核确认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个活动主(承)办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活动可享受补助的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明确的各项扶持措施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所涉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按照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办理。各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园区建设运营的区级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区相关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房租补贴、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优秀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引进等 方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文化产业”是指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类别的产业领域。
第十五条园区可享受本市其他有关园区发展同类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