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湖北省资助项目 > 武汉市资助项目 >

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4〕 13 号) ,促 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在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预算中安排 ,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包括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软  件平台运营费用补助、工业软件联合体奖励、重大平台项目配套、 企业贯标奖励 、软件业务剥离奖励 、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开源  软件项目奖励 、开源项目捐赠奖励、开源社区运营费用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 效监督的原则 ; 以标准明确 、过程透明 、效率效益为目标 ,按年 度实施事后奖补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 一 )申报单位为在武汉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 二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三 )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 目 向 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是指同时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和国家统计局 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 65 )、互联网和相关 服务业(行业代码 64 )统计的企业(含符合统计纳统要求的国家 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认定的保密单位) ; 所称制造业企业 , 是 指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制造业(行业代码 13~43 )统计的企 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市经信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项 目 申报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等 ,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 一 )市经信局: 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 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  指导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开展项 目 申报。开展项目跟踪管理、 监督检查 , 办理资金拨付 ;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抽查  或其他辅助性工作 ; 开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 , 配合市财政局进行  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 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  行监督检查 ;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 二 )各区(开发区) 经信部门: 负责项 目 的申报、受理、核查 、初审等 ,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目标的跟踪管理, 抓好政策落实。
( 三 )项 目 申报单位: 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 目 申请书等资料 ;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 配合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 ;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 ,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 四 )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市经信局的委托,独立、客观、 公正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 配合市经信局开展与专  项审计相关的监督 、检查、复核等工作 ;按规定做好审计音像资  料留存等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标准、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补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企业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经认定为基础软 件或工业软件;
3.  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15%及以上。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信用报告 , 主营业务佐证材料 ,研发投 入专项审计报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第八条   软件平台运营费用补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 一 )补助标准
按照平台年度运营费用的 20%择优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企业 、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的生态服务平 台、技术创新中心 、适配验证中心 、新技术验证中心 、商用密码 产品检测中心等软件产业基础环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3.  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 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4.  主要面向我市软件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服务 ,具有公共性、 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5.  平台公共技术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申报年度服务软件企业 数量不少于 100 家 ,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
6.  补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 费用 , 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 、策划设计 、培 训辅导、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费用 , 以及开展以上 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 ,平台 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佐证材料 ,平台为我市软件产 业领域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佐证材料 ,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 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 ,平台运营费用佐证材料 ,平台取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佐证材料 等。
第九条   工业软件联合体奖励标准 、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补助标准
给予联合体牵头单位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给予孵化工 业软件产品的研制单位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联合体拥有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发展规划明确、功能定 位清晰、运行管理机制完善;
3.  联合体经市级经信 、发改 、科技等部门认定;
4.  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工业软件产业交流、技术研讨、供需 对接等活动 , 有序推进联合体建设任务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5.  联合体孵化的工业软件产品在联合体内部及牵头单位产 业链上下游企业取得首购首用。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联合体建设方案 ,获市级认定佐证材料 ,联合体建 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建设成效佐证材料 , 所孵化工业软件产品实现 首购首用佐证材料。
第十条   重大平台项目配套标准、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部委批复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重大平台或者 项 目 ,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 二 )申报条件
1.  平台 、项目获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下设司局 、管理的国家 局批复建设 , 批复时间不超过一年;
2.  平台 、项 目服务基础软件 、工业软件领域;
3.  批复文件明确市级予以资金配套。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平台、项目建设方案 ,平台 、项目获批 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贯标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对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 四级、五级的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 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 DCMM )证书等级三级、 四级 、五级的 企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三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企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并获软件能力成熟度 评估(CSMM) 四级以上认证;
3.  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并获数 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 DCMM )三级以上认证。
4.  对已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 予差额奖励。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DCMM 资质证书 ,CSMM 资质证书 。 第十二条   软件业务剥离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对大型工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剥离软件业务 , 新注册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给予新注册企 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被剥离企业不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3.  被剥离企业 100%持有剥离企业股份; 4 .剥离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1 年。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被剥离企业营业执照 , 剥离企业营业执照 , 资产转 让协议、业务转移协议、财务报表调整、公告声明等剥离企业与 被剥离企业关系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清单的软件产品 ,分别 给予研制单位 10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产品入选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清单。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入选国家级 、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清单 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开源软件项目奖励标准 、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对入选武汉市优秀开源软件项 目 的 , 给予项目孵化企业或相 关机构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项目经评审入选武汉市优秀开源软件项 目。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项目获评武汉市优秀开源软件项目佐证 材料。
第十五条   开源项目捐赠奖励标准 、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对将优质开源软件项目捐赠给重点开源机构并被接收的 , 给 予项目捐赠单位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项目为申报单位开发并开源 ,且已捐赠给重点开源机构;
3.  重点开源机构指由国家部委指导管理的开源机构。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项目捐赠并被接收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开源社区运营费用补助标准 、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
( 一 )奖励标准
按照社区年度运营费用的 30% ,择优给予运营单位最高 300 万元补助。
( 二 )申报条件
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础条件规定;
2.  开源社区为具有开发、应用、服务功能的稳定社区,拥有 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 ,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运营管 理人才队伍;
3.  开源社区拥有合适的开源许可证 、畅通的沟通渠道 、完善 的奖励机制等 ,具备一定开发者影响力、开源活动组织能力、媒 体曝光度等 ,在推动开源软件发展的过程发挥重要作用;
4.  补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 费用。
( 三 )申报资料
申请表 , 营业执照 , 社区建设运营方案和年度总结报告 , 社 区提供开源软件开发、应用 、服务等的佐证材料 , 社区拥有的基 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运营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 , 社 区推动开源软件发展佐证材料 , 社区年度运营费用佐证材料等。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 市经信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并向区经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 二 ) 区经信部门向辖区内企业 、平台 、相关机构转发申报 通知并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 、平台 、相关机构递交申报材 料。
第十八条   项 目 的审核流程
(一) 受理初审 。 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 项 目 申报单位资格 、 申报项目真实性、 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 进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项 目 出具初审推荐意见 , 并将项 目 申报 材料提交市经信局。
( 二 )复核复审 。市经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复审 , 其中 对软件平台运营费用补助项目和开源社区运营费用补助项目进 行第三方审计;按照 10%左右比例对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项 目 予以抽查审计 ;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核实印证企业相关情况。
(三) 项 目查重 。市经信局协请市发改、科技 、商务等相关 部门 ,对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过市级财政支持进行查 重 , 对经核实存在重复申报情况的项 目 予以退回。
(四) 项 目认定 。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复核复审、项目查重等 情况 , 汇总所有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 认定形成拟予以资金支持 的项目清单。

第六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计划与拨付流程
(一) 资金计划 。市经信局对照项目认定形成的项目清单,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统筹拟订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 提出 资金拨付计划建议, 经市经信局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 , 根据公示情况形成最终资金拨付计划。
( 二 ) 资金拨付 。 区经信部门根据最终资金拨付计划收集整 理项目支持对象的指定账户信息并提交市经信局 ; 市经信局将资 金拨付至各项 目 申报单位 , 并在资金拨付后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 二 十条    项 目 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 项资金 , 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 已获得专项 资金的追回资金 , 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本专项资 金 ;项 目 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 计处理并用于企业(平台) 的经营与发展。
第 二 十一条    市经信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对项 目 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果 等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 二 十三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奖 励补助条件或本市其他支持政策条件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 。 除重大平台项目配套外 , 同一单位依据本政策每年获 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享受市级“ 一事一议” 政策的企 业 , 不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 自 印发之日起施 行 ,失效时间与武政规〔 2024 〕13 号文保持一致 ;《市经信局关 于印发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 规〔 2023〕4 号 )同时废止。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