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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武科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4-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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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武汉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现将《武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2日
武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厅字〔2022〕3号)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武汉市科技计划评审论证和评估咨询等科技管理工作,参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研究和拟订工作,为全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按照广泛征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的原则集中统一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武汉市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负责具体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武汉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分为技术、管理和经济三大类别。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3、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分析研判能力,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评估活动。对于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级别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专业条件
1、技术类。从事基础研究、科技研发、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4)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5)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6)科技领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管理类。从事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领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级管理人员;
(3)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
(5)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
3、经济类。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或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
(2)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专家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审评估,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客观作出评判意见的情形;
(二)对所签署的评审评估意见负责;
(三)对所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对参与评审评估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第四章专家入库和出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
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申请人可由本人登录市科技局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注册填写个人完整准确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予以推荐,项目中心对专家信息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评审评估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在征求专家本人同意后,项目中心对专家信息进行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条 专家学科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
第十一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格认定文件。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擅自披露科技评审评估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项目中心核实专家出库情形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五章专家库使用
第十四条 评审评估专家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加大对青年科学家的使用,并遵循公正性、权威性、配置合理性、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 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外,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论证、项目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成果评价及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咨询活动所需的本地专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遴选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一)申请 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使用专家单位于项目评审前三个工作日按学科分类提出专家遴选需求,设定遴选条件,向项目中心提交《专家遴选申请表》。
(二)抽取 根据《专家遴选申请表》,项目中心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如确认参与专家数量不足的,则按不足数量的1:2再次随机抽取,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三)归档 已确认落实的专家名单由项目中心负责归档备查。
第六章专家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科技评审评估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专家使用单位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专家履职情况将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及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评估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高质量完成科技评审评估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评估活动,或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评估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评估规则进行评判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与项目单位有直接或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评审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评估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科技评审评估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且不属于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合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以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作为用户名的唯一标识,个人信息与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关联。
第二十一条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分类别、分领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力、报告不及时,给评审评估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带头弘扬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遵守有关回避与保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交换共享入库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科研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项目中心报送原专家库建设方按其管理办法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咨询)活动存在请托行为的,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咨询)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2020〕36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终止专家的评审评估活动,对专家予以出库,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障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