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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研发型企业建设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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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加快培育研发型企业 推进研发产业化实施方案(2025-2027年)》(武政办〔2025〕21号),加快培育研发型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 研发型企业是指以研发为驱动,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能以自有技术持续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局建设研发型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将符合条件的研发型企业纳入信息库,对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研发型企业入库遵循“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动态管理、跟踪服务”的原则,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产业底层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统筹负责研发型企业入库工作,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研发型企业的推荐。
第六条 研发型企业入库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重点聚焦五大优势产业领域(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及北斗产业)、“965”产业链重点产业领域(超级计算和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光通信、新型显示、软件及网络安全、工业母机、航空航天和空天信息、绿色智能船舶、先进材料、氢能、生态环保等)以及未来产业重点领域(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量子科技、深地深海深空等)。
(三)拥有自主核心关键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
(四)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六)年度取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万元。
第七条 以下三类企业可不具备第六条第(一)款条件,成立当年即可申请入库:
(一)企业内设研发机构按照市场化、实体化模式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在我市创办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外地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八条 研发型企业入库采取“常年申报、分批受理、定期确认”的方式,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交推荐名单。
(四)组织复核。市科技创新局对推荐企业进行复核。
(五)公示发文。经市科技创新局集体决策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局公布。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局设立研发型企业创新计划,对入库企业择优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并在研发支撑、研发人才、科创金融、应用场景等方面予以跟踪服务。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局按年度定期组织入库企业更新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信息。更新后不符合入库条件或未按要求更新的企业,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外迁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局报备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入库、更新信息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