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湖北省资助项目 > 武汉市资助项目 >

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武发改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7-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千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规范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更好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根据武政规[202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包括一次性入库奖励和年度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区两级财政、统计和税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全部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鼓励各区开展区级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工作,根据各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和实施细则,建议区级配套奖励不低于市级标准。
第二章 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按照国家统计标准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20年度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以下情况不列入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已获得过我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或者工业“小进规”、商贸“小进限”等同类奖励的;
2.纳入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的。
(二)经营贡献奖励。从2020年度起,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 2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七条 筛选入围。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上半年向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征求初步入围名单,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根据申报条件等要求,经筛选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初步入围名单。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申领通知和初步入围名单,各区依据初步入围名单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申领工作。
第九条 提交材料。初步入围单位应向所属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含真实性承诺)等申领材料,并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审核程序

第十条 各区初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统计、税务等部门对初步入围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领单位是否符合支持对象范围和申报条件,以及申领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初审完成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公共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受理情况及初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核查相关情况,及时出具处理意见。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公示异议处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上报名单。公示完成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拟奖励名单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如拟奖励名单与初步入围名单有异,应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复核公告。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初审上报结果进行市级复核,主要审查程序的完备性。复核无误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拟奖励名单和资金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名单
第五章 奖励兑现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资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财政局,同时将资金计划下达至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局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获奖单位所在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根据发展改革部门资金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财务处理。获奖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应用于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奖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获奖单位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税务、统计违法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是指按照国家统计标准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法人单位。年度营业收入是指法人单位全年营业收入,年缴税额是指法人单位年度缴纳入库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三者之和,此两项数据将以统计和税务部门最终核实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