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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人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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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规范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更好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兑现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要求设立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区财政、统计和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全部由市级财政资金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区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奖励对象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正常填报统计数据,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附件1)。
第六条奖励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19年度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以下情况不列入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企业已获得过我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或者工业“小进规”、批零住餐“小进限”等同类奖励。
2.企业在纳入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
(二)经营贡献奖励。从2019年度起,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
第三章奖励申领程序
第七条发布通知。市发改委每年六月底前向各区发改部门发布申领通知,公布上一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初步入围名单由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根据奖励标准筛选后提供。
第八条组织申领。根据市发改委发布的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名单,各区发改部门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初步入围单位进行申领。
第九条初步入围单位向所属区发改部门提交申领资料如下:(一)《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附件2),填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收入、上缴税额等信息;(二)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对相关申领资料填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奖励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区初审。各区发改部门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对申领单位是否符合奖励的基本条件、支持范围、在“信用中国”网站是否有正在公示的信用黑名单信息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区发改部门网站或公共媒体等途径公示受理情况及初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区发改部门将公示
无异议的拟奖励名单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开附《武双中文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汇总表》(附
件3)等相关资料。各区发改部门对申领资料完整性、申领程序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复核公示。市发改委对各区初审上报结果进行市级复核,主要检查各区初审程序的完备性,以及对区级上报的名单与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提供的名单进行比对审查。审查无误后按政策确定各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资金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资金奖励方案公示期满后,由市发改委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奖励方案办理资金下达文件并抄送市发改委,同时将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市发改委向各区发改部门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并向社会公示资金奖励情况。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企业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试行)
一、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并执行至2019年: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
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
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2020年起执行: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
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箸业、教育四个门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
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社会工作行业大类。(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