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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是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机构名称或组织形式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研发机构评定为西安市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第四条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评定工作。
第二章 研发机构的建立和任务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指企业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第六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西安市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评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八条 申请评定企业研发机构要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的要求,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有技术带头人,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三)企业申请评定时无信用违法失信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陕西西安〉查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企业按第八条规定对研发机构进行符合性自评,按照当年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依据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信用违法情况进行查询。
(四)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核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评审。
(五)市工信局根据初审情况、专家意见、产业发展情况等综合评定,组织必要的实地抽查,提出拟评定企业研发机构名单。
(六)市工信局对拟评定的企业研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发文公布评定名单。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获得评定的企业颁发荣誉证书,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奖励,鼓励区县、开发区出台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评定的企业优先向国家、省上推荐申请各类技术创新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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