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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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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纳入西安高新区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或已上市挂牌的企业。
2、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相关服务的区内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本政策所指硬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生命科学等行业领域的科技企业。
2、享受本政策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在高新区的募投项目建设或运营费用支出。
3、企业或机构可将获得的政策奖补资金用于奖励管理团队、主创团队或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第二章 促企业上市,打造资本市场硬科技板块
第三条 支持企业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1、“硬科技”企业
“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最高
120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400万元;(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奖励400万元;(3)完成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且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2、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400万元;(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奖励400万元;(3)完成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且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主板上市
1、“硬科技”企业
“硬科技”企业在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400万元;(2)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奖励400万元;(3)完成主板上市,奖励200万元。
2、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在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400万元;(2)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奖励400万元;(3)完成在主板上市,且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对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上市成功后分三年拨付,每年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精选层企业成功实现转板上市的,给予每家4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区外企业迁入
1、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主要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区外迁入高新区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于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统计关系迁入后分三年拨付,每年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2、对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由区外迁入高新区的,给予每家最高4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于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统计关系迁入后分三年拨付,每年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三章 引导和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支持区内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高新区企业收入和利润对高新区直接地方经济贡献的 50%。
第九条 加大跟投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技术及产品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经评估、认定后,可由高新区国有控股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优先跟投。
第四章 鼓励中介机构加大对区内企业服务力度
第十条 鼓励中介机构辅导企业上市挂牌
对于辅导区内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合计200万元奖励;对于辅导区内企业在精选层成功挂牌的,每完成1家,给予主办券商项目团队、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合计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培训
加快高新区企业上市培育基地的建设,经备案的区内外培训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上市辅导培训,给予参加培训企业100%培训费用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设立高新区促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统筹领导高新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落实高新区促进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为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项目进展。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班制度
加快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产权确认及依法合规证明出具等问题,有效解决企业申报上市过程中的政策合规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同类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西安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借助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废止。
第十五条 对有重要贡献或重要意义的企业或项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可适当突破政策上限或放宽限定条件。
第十六条 招商项目签订“一事一议”政策条款,如与本政策重复的,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