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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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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构建多层次创业创新空间,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工商、税务关系在高陵区,且从事创意设计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创客。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快楼宇经济建设。2020年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于众创空间的楼宇,按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在高陵区购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于众创空间的,按3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单项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此项补贴仅享受一次。
第五条 在高陵区租赁办公用房,投入使用于众创空间发展的,按25元/月/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每年同一企业此项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年限为3年。
第六条 入驻高陵区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开办补助,每个企业此项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逐步升级的,按照差额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众创空间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对建立合作基地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高陵区实际注册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企业存活期超过2年的,再奖励2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众创空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对引进产业资源有效运营的,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认有效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新三板以上资本市场(含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创客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众创空间接纳大学生(含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创业,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满一年的,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所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个营运机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为企业提供人才、专利、商标及软著等培训、咨询、初步检索服务,为企业提供完整的保护方案。鼓励企业及创客积极申请国家专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每项补助或奖励均由区科技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认定标准认定通过后,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和措施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