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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向E类人才发放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高新区人才安居条件,聚集多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就业、创业,根据《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E类人才发放租赁补贴的通知》(市房发〔2018〕65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向E类人才发放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E类人才租赁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市人社局或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认定的E类人才;
2、已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落户且在职在岗,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4、本人及配偶在西安市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住房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政策性、福利性保障政策。
(二)E类人才包括: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性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具有硕士、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三)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其它实际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E类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E类人才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三、申请资料
申请E类人才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E类人才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市人社局或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证明;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六)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本单位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至高新区政务大厅E类人才租赁补贴申请受理窗口;
(三)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核实资料完整性及真实性。3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上报联审信息;
(四)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联审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公安、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联审结果反馈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五)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根据联审结果进行终审,终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终审结果报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反馈终审结果。
五、保障方式
经审核通过的E类人才,可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中的一种保障方式。选择租赁补贴的,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季度向用人单位发放租赁补贴,用人单位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给E类人才。选择实物配租的,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房源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后停止且不再发放补贴资金。
E类人才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可经用人单位向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申请,转为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六、监督管理
(一)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对享受E类住房租赁补贴人才的住房情况、婚姻状况、户籍状况进行年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享受E类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在职在岗和工作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离职或调动的即时上报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二)享受E类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西安市区域取得自有住房的;
2、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3、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
4、户籍转出西安市的;
5、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迁出高新区的;
6、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况。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E类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通报用人单位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相关证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报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动态监管,对享受高新区E类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采取不定期随机抽取核查,用人单位应按要求提供E类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对违规单位及个人按本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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