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一、入统奖励
对新纳入我区统计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内且增长率≥10%,奖励10万元;
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及以上且增长率≥10%,奖励20万元。
二、增量奖励
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按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度增量部分,按照10%-20%(10%≤增长率≤20%)、20%以上(增长率>20%)分档,分别按照其当年营收增量的5‰、8‰予以奖励;无基数新增入统企业按当年度营收额的8‰予以奖励。
三、存量奖励
对纳入我区统计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增长5%及以上的,以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1‰)予以奖励。
四、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奖励
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扶持奖励 |
申请对象 |
企业 |
申请条件 |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进行申报: |
办理依据 |
《翔安区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暂行办法》(厦翔政〔2019〕146号) |
申请材料 |
(一)纳统奖励: |
申报时间 |
每年5月申报,申报时限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每年度6月30日前办结 |
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
1.提交申报材料→2.营收审查、申请单位及法人涉黑涉恶审查、申请单位及法人信用审查→3.发改局、财政局审核→4.拨付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