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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2020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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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税收奖励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奖励
(一)小微企业税收奖励
1、扶持对象:对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成立、现住所在翔安区的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本次扶持项目为2019年度税收奖励。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3)《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电子文档)。
(4)营业执照副本、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公司基本信息》,据以认定行业。
(5)纳税证明
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19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6)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原件(据以认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
(7)所属期为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款回单复印件
(8)企业2019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及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无变更不提供)。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奖励
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 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本次扶持项目为2019年度税收奖励。
1、扶持对象: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并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镇街申报,镇街审核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由各镇街先行兑现,年终区镇按体制结算。
(四)申报时间
2020年7月31日前
二、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税收奖励、新增限上及规上企业税收增量奖励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1、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2、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个人所得税奖励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3、新增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税收奖励
对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 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 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 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奖励期限3年。
(二)申报材料
详见《实施细则》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按《实施细则》准备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兑现,其中,新增限上规上企业税收增量扶持申请时,申报材料在实施细则要求基础上还需提交2018年、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2020年7月31日前
三、其他
1、各镇街应积极通知企业进行申报,做好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确保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顺利完成。
2、单位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单位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