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扶持奖励政策2023年度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见附件2),自贸委拟启动自贸先行区扶持奖励政策2023年度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发布申报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 。
请相关机构按申报要求,及时准备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提交时间:2024年5月27日至6月7日,收件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办事大厅北区32号窗口(自贸先行区扶持政策申报),收件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联系电话:2630210 。
附件:
1.《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第二批申报指南
2.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
2024年5月7日
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以下简称《措施》),本指南所指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所、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泛法务机构”是指法律服务业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务收入需占机构年度总业务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会计、税务、资产评估、金融、保险、基金专业类服务机构(营业收入占比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奖励补助范围
1.机构落户奖励
2.人才激励政策
3.办公用房补助
4.举办活动补助
5.涉外服务奖励
6.平台建设奖励
《措施》与厦门市、各区、自贸片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政策规定可叠加适用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
三、申报时间
2024年5月27日至6月7日。
四、申报材料
1.基础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1-2);
(2)申报机构设立证照复印件。
2.其他材料:各项奖励具体申报要求及特定材料详见《<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3年度第二批奖励补助申报要求》(附件1-1),免申即享政策无需提交基础材料。
有关申报材料通过厦门自贸片区办事大厅窗口提交。
五、注意事项
所有申报材料需保证真实合法,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申请表、文字证明等材料需加盖公章。
(一)申报对象
2021年4月1日起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实际运营并对自贸片区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要求
1.获得国际或全国级荣誉称号、入选榜单的法律服务机构
(1)申报条件:入选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杂志》(ALB)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或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行业优秀称号。
(2)扶持标准: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分所或代表机构并实际运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30万元。
(3)免申即享:
2024年5月27日至6月7日登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免申即享平台上传拨款材料即可享受。
2.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入选榜单法律服务机构
(1)申报条件:获得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公证协会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定的省级行业优秀称号。
(2)扶持标准: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免申即享:
2024年5月27日至6月7日登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免申即享平台上传拨款材料即可享受。
3.与港澳台联营法律服务机构
(1)申报条件: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的、与港澳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3)免申即享:
2024年5月27日至6月7日登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免申即享平台上传拨款材料即可享受。
4.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代表处
(1)申报条件: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代表处、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2)扶持标准: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3)免申即享:
2024年5月27日至6月7日登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免申即享平台上传拨款材料即可享受。
5.法律服务机构入驻
(1)申报条件: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申报前已开展相关法律业务。
(2)扶持标准: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申报对象实际在厦门自贸片区开展业务情况证明材料(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
(三)注意事项
1.对本措施实施前已在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或实施后入驻时,暂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经过发展符合此要求的,可以按对应条款申领奖励;
2.每家法律服务机构只可享受一次机构落户奖励;已享受该项中某一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如达到更高一级奖励标准时,可申领差额部分的奖励。
二、人才激励政策
(一)申报对象
在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及实际运营,对片区有地方经济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的人员以及执业的法律专业人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年度薪酬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含)以上。
2.申报对象在其申报奖励的期限内需为该法律服务机构在职员工。
3.申报对象申领奖励时仍为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
4.法律专业人才指拥有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专业人才及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
(三)申报起算日期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扶持标准
按符合要求的人员2023年4月到2024年3月薪酬缴纳税收厦门片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在该法律服务机构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按照实际入职时间给予相应奖励。
(五)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法律服务机构人才激励政策申报汇总表;
3.专业人才、高层管理人员的税收缴纳、社保证明;
4.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报对象为高层管理人员需提交任职文件复印件,申报对象为法律专业人才需提交执业证书复印件;
6.个人申报承诺书。
(六)注意事项
1.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统一申领;
2.2023年度第一批已申报兑现机构的申报起算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办公用房补助
(一)申报对象
《措施》生效后在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及实际运营,对片区有地方经济贡献的法务(泛法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厦门片区注册且实际到资达到100万元(含);
2.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法务(泛法务)机构;
3.法务(泛法务)机构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租赁办公场所,并实际用于服务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
(三)申报起算日期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扶持标准
每月每平米40元的场所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租金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泛法务机构提交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营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格证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享受补助期间,法律服务机构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2.审核人员进行实地抽查;
3.2023年度第一批已申报兑现机构的申报起算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举办活动补助
(一)申报对象
实际运营地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厦门市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召开与厦门自贸片区相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会议或论坛,且在境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
2.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
3.举办前向自贸委申请并获同意。
(三)申报起算日期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扶持标准
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报道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上限是20万元,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补助的场次最高不超过2场。
(五)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同意活动举办批复(含主办或承办单位名称)复印件;
3.活动方案与实施材料、相关报道宣传等材料;
4.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等费用实际支出证明。
(六)注意事项
2023年度第一批已申报兑现机构的申报起算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五、涉外服务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厦门自贸片区内注册及实际运营,对片区有地方经济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要求
1.涉外重大法律服务事项
(1)申报条件: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并作出重要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境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根据贡献情况或挽回损失金额,经评审,给予法律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参与涉外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外文材料需附翻译)和相关说明材料;
<3>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证明材料(外文材料需附翻译)和相关说明材料。
2.获得胜诉裁决
(1)申报条件:在金砖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取得商事纠纷案件的胜诉裁判。
(2)申报起算日期: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3)扶持标准:
<1>按照每个胜诉案件的标的额1%,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标的额涉及外汇的按照2024年3月31日当日汇率进行换算);
<2>同一律所代理的同一案件最多只可申领一次奖励。
(4)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获得胜诉裁判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外文附翻译;
<3>律师执业证书;
<4>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票据复印件。
(5)注意事项:
2023年度第一批已申报兑现机构的申报起算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六、平台建设奖励
(一)申报对象
注册地及实际运营地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法律服务机构搭建面向法律服务行业和公众的,融合法律科技创新的专业服务平台,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表彰、推广。
(三)扶持标准
平台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省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国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申报基础材料;
2.获得表彰推广证书、文件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不得重复申领本项奖励。已获省级表彰或推广奖励的,如再获得全国性表彰或推广,可申领差额部分的奖励;
2.2023年度第一批已申报兑现机构的申报起算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