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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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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奖励我区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完成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是我区上年度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完成人)(以颁发证书时间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按获奖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完成单位(完成人),按获奖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为获得科学技术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原则上10月前开展申报,并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申报。申报单位(完成人)填报《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同时将获奖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区科技局。
(三)审核。审核申报材料,核定拟奖励单位或完成人以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四)公示。区科技局将审定后的奖励名单面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