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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第二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19-12-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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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重庆英才计划,推进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按照《铜梁区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10条措施(试行)》(铜梁委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龙乡人才政策十条”)《〈铜梁区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10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铜委人才办〔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第二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面向区内企业人才开展申报,具体为以下企业符合条件人才:
1.属于“六大产业集群”(智能制造、轨道交通制造、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生态农产品加工)范围的企业;
2.其他产业类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
4.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人才所在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铜梁区。已认定为第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再申报认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申报书并整理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提交至区市民中心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或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第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购(租)房补贴等个人政策待遇,以及区内企业根据“龙乡人才政策十条”申请创新创业项目扶持的,一并按要求申报。
四、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
铜梁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遵纪守法;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服从铜梁区关于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人才需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铜梁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且在铜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或办理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二、分类认定条件
1.A类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其他国家院士;
②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包括但不限于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图灵奖等;
③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美国财富杂志近5年“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担任过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④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的技能人才;
⑤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B类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重庆英才计划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专家;
②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主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家;
③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领军(骨干)人才;
④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学术带头人;
⑤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近3年发布的榜单为准)中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的管理人才;
⑥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奖牌、奖项的技能人才;
⑦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C类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②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博士;
④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纳税年薪达2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
⑤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D类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②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全日制硕士,且所学专业符合铜梁急需紧缺专业目录;
④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人才团队认定条件
(一)高层次创新团队(满足以下条件):
①团队拥有3名及以上经铜梁区认定的人才;
②团队拥有国内外一流的科技成果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能较大程度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③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达到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
(二)高层次创业团队(满足以下条件):
①团队拥有3名及以上经铜梁区认定的人才;
②团队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先进的商业理念、模式,具备成熟的产业化或商业化条件,创业项目成长潜力较大,市场前景较好;
③团队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④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且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团队全体成员总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龙乡人才政策十条”及实施细则中所指创新人才特指符合A类①②④、B类①②③④⑥、C类①②③、D类①②③项条件的人才;创业人才特指符合A类③、B类⑤、C类④项条件的人才。
四、应撤销人才认定资格的相关情况
申请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程序撤销人才认定资格,并依法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① 政治立场不坚定;
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相应资格的;
③因个人原因在铜服务未满三年离职的(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④违反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或协议,给所在企业造成损失或危害企业利益的;
⑤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企业依法依规解雇的;
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处以拘役及以上刑罚的;
⑦因违反环保、财税、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⑧其他不适宜保留人才称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