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9—2022年)
为践行新发展理念,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8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按照相对靠近重点停靠区域和充电便捷高效的原则建设公用快充设施。到2022年,全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400个,公用快充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其中,到2020年,全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个,具体建设区域及标准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独立停车场(库)等,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0个,在50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全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区域建成公用快充桩50个以上,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委、区国资委,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二)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和建成情况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三)加快现有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区级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位建成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其他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不低于10%。社会企业、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局,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四)充电设施相关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积极贯彻落实全市《主城区公用快充设施布点规划》,按照全市最新《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充分运用信用渝中等平台,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协调电力企业加强配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匹配的配电容量。(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二、优化使用环境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逐步推行居民分时电价。(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六)对使用新能源专用号牌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4.5吨的渝籍牌照载货汽车发放主城区货车通行证。对纳入城市配送体系或者更新替换传统能源的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新能源货车,发放绿色通行证。(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七)每日20时至次日8时,新能源汽车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等配建的收费停车场(库)和特级公共停车场停放首小时免停车费。(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发改委,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八)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
(九)执行全市关于给予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每车每年50元的车联网通讯流量费补助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财政局)
三、推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
(十)区级单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新增和更换机要通信车、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车、通勤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一)新增和更换公交车、出租车要加快提高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增和更换市政环卫车、市政工程车、邮政快递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争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车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
(十二)在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新增和更换网络预约出租车、分时租赁用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财政局)
(十三) 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换驾驶培训车、驾驶考试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
(十四)积极创建新能源汽车替换传统燃料汽车示范工程区,争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考核评估
(十五)将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由区政府办、区经信委牵头每年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向区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经信委)
(十六) 每年对接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效评估,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企业授予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称号。对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优惠的各类停车场(库)颁发“绿色停车场”标志。(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以上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