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重庆市大足区2019年度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贴息对象
大足区境内注册的从事农业一二三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按“优中选优,有利发展”的原则,对申报主体进行竞争性比选,对“三品一标”认证企业给予重点倾斜。
二、贴息条件
(一)支持产业
重点支持特色粮油、蔬菜(含调味品)、畜禽养殖、生态渔业、林果、茶叶、中药材、雷竹笋、芳香等特色农业产业,助推一二三产业融合、“乡村振兴”建设、脱贫攻坚贡献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周期
银行贷款从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计算已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贴息范围
1、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征租地贷款);
2、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不含房地产贷款);
3、农业种植、养殖种苗;
4、农产品收购(不含烟叶收购贷款);
(四)贴息额度
本次财政贴息资金384万元,贴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1.“大足十八村”以内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以2019年度贷款产生利息,并按贷款金额年利率3%计算,未满一年的,按当年贷款存续期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贴息;
2.“大足十八村”以外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原则上以贷款金额按年利率2%计算,未满一年的,按当年贷款存续期实际发生天数计算。
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贴息程序
(一)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大足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发布申报贴息通知7个工作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提交贴息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农业农村委对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送的贴息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区财政局对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账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资料、账务资料弄虚作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三)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对资料审查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项目的用途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及项目建设情况。
(四)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均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推荐为备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区级评审(评审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五)通过评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大足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单位名称、贷款用途、贴息额度等信息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1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贴息时间
(一)区农业农村委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区农村信息网上发布贴息申报信息。
(二)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9年12月31日17点前提交贴息申报资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2020年1月10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区纪检对备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
(四)2020年1月17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召开贴息项目评审会。
(五)通过评审会的项目于2020年1月20日-1月24日在区农村信息网上公示。
(六)2020年2月10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对符合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位拨付贴息资金。
五、贴息要求
(一)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直接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申报本次贴息:
1、2019年没有银行贷款的;
2、贷款用途不在本次贴息范围之内的;
3、2019年已获得其他部门贴息的;
4、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三年的;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
6、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7、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8、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9、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10、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