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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申报2021年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最高200万)
发布时间:2021-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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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工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2021年应收账款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中小〔2021〕22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预下达2021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闽财企指〔2021〕5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为2020年1月1日前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福州辖区内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涉黑涉恶等犯罪记录;
3.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对我省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在线确认,帮助3家以上(含3家)省内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4.已获得2020年应收账款试点奖励的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融资年化金额1%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融资年化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融资年化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天数÷365。
申报分两批组织,奖励资金分两批兑现,若奖励资金总额超过省级专项资金,则按比例降低奖励标准。
三、申报材料
1.福州市2021年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申报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应收账款融资中征平台或商业银行自建平台在线确认详情表(附件2);
4.企业信用记录情况。
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所有纸质申报材料按顺序简易装订,加盖申报企业骑缝章,一式3份。
四、申报时间
第一次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8月2日-8月16日,第二次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10月31日(截止日12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