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市工信局 >

福州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3-03-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理念,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推动我市企业自愿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福州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2.不属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的企业。 
二、审核程序 
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开展,请各县(市)区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企业征集表统一上报市工信局。 
1.企业填报《    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经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市工信局备案。市工信局确认企业属于可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范围后,企业需在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需在一个月内将申请报告、审核报告报送市节能监测中心,由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估。企业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市节能监测中心对审核报告出具评估意见。 
3.企业逐项落实评估意见,抓紧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满足验收要求后,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三、其它事项 
1.市工信局委托市节能监测中心作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该中心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评估费用。 
2.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可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据实提供审核必须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有关真实性负责。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