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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申报2021年利用外资奖励扶持计划(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

发布时间:2021-02-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领域
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函〔2020〕180号)
2.《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1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商务部门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
3.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专项条件
1. 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外方认缴出资)必须足额缴齐。
2. 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20年完成相应资金入资并符合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条件。
3. 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 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1号)有效期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 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设项目
支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
支持标准:按照2020年度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给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分档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5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2000万美元(1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目;
支持标准:按照2020年度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给予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档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5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2000万美元(1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六、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需网络填报基础材料第1项及其他申报材料,并提交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至深圳市商务局。
(一)基础材料
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利用外资奖励扶持计划(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1号)有效期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承诺一年内将新增资金投入到企业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附件2)。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附件3)。
5.申报单位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申报单位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初始报告或变更报告)。
7.申报单位设立材料需提供:
7.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版,上传系统即可)。
7.2.申报单位成立时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回执)。
8.申报单位增资项目材料(文件内应包含增资详细信息,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增资奖励企业提交,相应文件应当对应此次申报奖励的增资)还需提供:
8.1. 该次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复印件;
8.2.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变更报告回执)。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银行入账业务回单)。
2.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3.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3.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近年主营情况等);
3.2.相关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4.1. 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4.2. 申报单位新设/增资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
4.3. 包含申报单位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4.4. 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收购凭证等)。
(三)材料报送要求
    1.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2. 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 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 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七、受理时间

(一)项目初审时间: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5日18:00

(二)项目审核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26日17:00;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10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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