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宝安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宝安区推动文体旅和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宝安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和文体娱乐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宝安区数字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扶持的文化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
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作为判定依据;本措施所扶持体育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作为判定依据;本措施所扶持的旅游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作为判定依据;本措施所扶持的数字创意企业, 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 号)等政策文件作为判定依据;其他类别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上述产业类别作为判定依据。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注册地、纳税地均应在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体育、旅游、文体娱乐业、数字创意等相关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法人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失信名单等。
(二)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支持文体娱乐业发展
第五条 对宝安区外的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企业,首次迁入宝安区且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万元资助。
第六条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体娱乐企业给予 50 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企业,按上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 10 万元资助 0.2 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
第八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电影放映业企业,按上年度营业收入每增长 10 万元资助 0.5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每引进 1 家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企业且保持两年在库的,对园区(基地)运营主体资助 20 万元,每年每个园区(基地)最高 100 万元。
第十条 对在宝安区内举办单次群众规模达 5000 人以上且全部营业收入及纳税关系均在宝安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每一场次资助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活动主办单位(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企业)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4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宝安区演艺场所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资助:全年演出场次超过 100 场,平均入座率不低于 40%,按每一场次资助 0.5 万元的标准,给予演艺场所运营单位(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企业)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影视)产业资金资助项目的规模以上文体娱乐业,按单个项目金额的 30%、最高 100 万元标准给予支持,3 年内获得不同荣誉的可分别资助,获得重复荣誉的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支持举办文体产业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宝安区企业或行业协会(机构)主办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大文化、体育等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的 50%标准,最高给予 30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支持电竞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高端电竞赛事
支持国内外电竞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知名电竞企业举办高端电竞赛事。对符合条件的国际高端电竞赛事,给予不超过实际办赛成本 50%、最高 500 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全国高端电竞赛事,给予不超过实际办赛成本 50%、最高 250 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电竞俱乐部落户发展
(1)鼓励国际性、全国性顶级职业电竞赛事联盟俱乐部的主场落户,给予补贴 100 万元。
(2)对落户宝安的国内外顶级电竞俱乐部,按照实际培训和运动员身心康复费、商业保险费给予 50%的补贴,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3)对落户宝安的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顶级职业电竞赛事,或政府举办的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电竞赛事,按照所获比赛名次给予俱乐部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章 打造宝安区高端体育赛事品牌
第十六条 鼓励宝安区的体育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高端体育赛事(项目)。其中,足球(11 人制)、篮球(5 人制)、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田径、游泳、帆船为一类扶持项目;赛艇、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围棋、国际象棋、象棋为二类扶持项目;职业联赛不在资助范围内。本条措施扶持对象申报项目同时获得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市区两级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拟资助项目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支出的 50%。
(1)在宝安区举办的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一类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办赛资助,二类项目给予单次最高 5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2)在宝安区举办的有国际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国际级单项体育协会(需取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一类项目可给予最高 800 万元的办赛资助,二类项目可给予最高400 万元的办赛资助。
(3)在宝安区举办的有全国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家体育总局及其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需取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一类项目可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办赛资助,二类项目可给予最高 250 万元的办赛资助。
第六章 引进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十七条 在宝安区注册并冠“深圳”或“深圳宝安”或“宝安”队名,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围棋和象棋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等可给予每赛季最高 1800 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在宝安区注册并冠“深圳”或“深圳宝安”或“宝安”队名,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围棋和象棋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成绩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等分别给予最高 1500 万元、最高 1000 万元、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创优评级
(1)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2)首次获评经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红色旅游景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级别的称号不予重复申请。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3)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核并保留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资质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4)对上一年度获评为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广东省 5A、4A、3A 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级别的称号不予重复申请。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知名酒店集团落户宝安
对新注册、新迁入的国内外知名酒店集团,在本区正常经营 1 年(含)以上后,上一年度纳入我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发展特色旅游项目
(1)旅行社利用宝安区旅游资源开发红色旅游、商贸会展、工业、文化、体育、研学旅游等精品线路,经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并结合所开发线路全年接待游客数量,按条件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2)鼓励企业开发具有宝安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入选或获奖的企业,按每个入选或获奖的商品给予不超过 8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单个活动最多奖励 20 万元。同级别的称号不予重复申请。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3)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对事前在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备案认可,由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承办,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特色旅游活动予以支持,按条件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关于组织外国旅游团队或工业旅游团队来深旅游相关政策奖励的旅行社,按照获得资助金额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获得以上奖励的旅行社组团入住宝安区旅游饭店(酒店)的,按照获得资助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设旅游服务中心
对在会展、宝安中心等片区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或旅游集散中心,实现游客咨询、集散和跨境服务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和较高服务水准的,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扶持,每个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正式投入使用后,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最多支持 3 年。
第八章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VR/AR/MR/XR、5G+4K/8K 超高清、区块链等领域自主研发项目,在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按项目上年度销售总额的 2%、最高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支持 3 年。
第二十五条 对自主开发取得国家或省版权管理部门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游戏,按照每 1 个证书给予 0.5 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为事后扶持,采取“自愿申报、统一受理、分类审批、社会公示”的原则。本措施的各项奖励(补贴)条款若与区级、前海合作区扶持政策有同类或重复交叉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就同一事项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获得年资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二)申报主体为社区股份有限公司;
(三)扶持政策条款或操作规程、申请指南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未涵盖但对宝安区文化、体育、旅游、数字创意、文体娱乐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或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资助范围和限额的,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宝安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年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本措施扶持对象的申报项目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出资(投资)或主办的项目不得享受补贴。
第三十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失信记录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侵权行为。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及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中的文体娱企业,是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需同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大类代码 86、87、88、89、90 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行业分类代码 8610、8621-8626、8629、8710、8720、8730、8740、8750、8760、8770、8810、8820、8831、8832、8840、8850、8860、8870、8890、9011、9012、9019、9020、9030、9051、9053、9059、9090 或《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行业分类代码 8911、8912、8919、8921、8929、8930、8991、8992、8999、9052、9054。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中的电影企业,需同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大类代码 87 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行业分类代码 8710、8720、8730、8740、8750、8760、8770。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中的演艺场所,主要包括:多功能小型营业性剧场;在相关建筑内开办的室内营业性演出场所(包括商业综合体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办公楼宇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等);在相关建筑内开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包括产业园区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已改造的老厂房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等);在经营性旅游载体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包括旅游景区(点)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等)。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第四章电竞产业的扶持条件为:注册地在宝安,从事电竞及相关产业的单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电竞赛事、电竞产业活动、电竞场馆等。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第十九条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申报主体可以是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宝安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生效之前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再次申请本措施第二章第七条或第八条资助的,不视为重复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申请指南等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此前出台并仍处于有效期的文化、体育、旅游、数字创意、文体娱乐等产业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