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发展扶持操作规程 深光工信〔2024〕166号
发布时间:2024-08-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品质产业空间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打造特色产业园项目、数字化特色园区项目、存量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留住优质企业项目;区商务局组织实施的新引进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园区提质增效项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的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的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稳定租金价格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主要为事后资助。
第四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款)。
1.支持对象:符合《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一)款的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2)对在普通工业用地(M1)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厂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款)。
1.支持对象: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或二类指标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1)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
(2)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厂房建设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三)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款)。
1.支持对象:定制建设符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需求的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项目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并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经备案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四)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款)。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结合实际生产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需求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支持企业结合实际生产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定制型专业厂房的建筑层高可在土地出让前招商引资阶段按照产业主管部门论证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进行设计,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8米,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6米,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5.4米时,按《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分别为8米、6米、5.4米)。
第六条支持提升产业空间品质形象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款)。
1.支持对象: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且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或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二)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款)。
1.支持对象: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且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款)。
1.支持对象: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且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已建成园区的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已建成园区,按规定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面积超8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60万元奖励。
(四)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款)。
1.支持对象:已建成并通过公共文明卫生测评考核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园区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实施园区增绿补绿,若该园区纳入当季度市环卫指数测评且高于市平均得分,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予其光明区卫生文明产业园荣誉称号。
第七条支持提升产业空间运营管理水平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款)。
1.支持对象: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可参与光明区专项招商推介活动,并对接市、区拟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款)。
1.支持对象: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并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同时按要求完成“光明区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区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三)特色产业园称号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款)。
1.支持对象: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按规定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荣誉称号。
(四)数字化特色园区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款)。
1.支持对象: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稳定产业空间使用成本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款)。
1.支持对象:区属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公司。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社区返还产业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定制化建设符合区重点产业项目实际生产工艺需求的工业厂房,并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予区重点产业项目。
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相关部门按照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其奖励。
(二)稳定租金价格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款)。
1.支持对象: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
2.支持方式和标准:鼓励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引进
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对其新引进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原则上应不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统租改造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并按“成本+微利”方式进行租赁运营。
(三)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留住优质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款)、(《若干措施》第(十八)款)。
1.支持对象:
(1)在光明区实际经营且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区外新引进企业;
(2)在光明区实际经营并因扩大产能新租赁厂房的区内存量企业;
(3)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四上”企业及国高企业;
(4)在光明区实际经营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0亿元的区内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支持标准:
(1)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
(2)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
(3)区内年度产值(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
20元/平方米/月。
(4)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产值(营收)满足(1)、(2)款要求的,参照前款予以补贴。
上述支持标准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3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续补贴三年,最高补贴不超五年。
(5)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产值(营收)不满足(1)、(2)款要求的,按企业搬迁后在光明区实际新租赁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款)。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实际经营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
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补贴。
第九条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款)。
1.支持对象:自主引进区外优质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3.支持标准:园区自主新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企业,该类企业合计总产值(营收)超15亿元,且园区单位面积产出率(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2万元/平方米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总产值千分之一,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十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本规程相关项目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遵纪守法,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款)。
项目需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
1.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
2.厂房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
3.厂房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
4.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二)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款)。
项目需符合《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或二类指标。
(三)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款)。
1.项目产权主体引进的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产权主体与引进的产业空间定制需求企业签订定制协议并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3.定制型厂房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款)。
在光明区有产业用地且因实际生产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需求的企业。
(五)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款)。
1.园区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
2.园区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3.项目改造费用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
(六)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款)。
1.园区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
2.园区按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时新增面积不超过现状面积15%。3.项目改造费用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
(七)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款)。
1.园区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且已建成投入使用。
2.园区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面积超800平方米。3.园区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八)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款)。
1.园区已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并实施园区增绿补绿等相关工作。
2.园区纳入当季度市环卫指数测评且高于市平均得分。
(九)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款)。
园区已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
(十)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款)。
1.园区已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
2.园区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区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
(十一)特色产业园称号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款)。
1.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
2.园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十二)园区数字化转型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款)。园区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为数字化特色园区。
(十三)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款)。
1.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的区重点产业项目须与光明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3.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奖励。
(十四)稳定租金价格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款)。
1.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原则上应不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
2.区属国有企业统租改造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按“成本+微利”方式进行租赁运营。
(十五)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款)。
1.区外新迁入企业:
(1)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需每年进行条件复核)。
(2)企业需提供新签订厂房的租赁合同。2.区内存量企业:
(1)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需每年进行条件复核)。
(2)企业需提供新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3)企业需提供因扩大产能需新增产业空间用于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区内“四上”企业、国高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优质企业
(1)为区内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10亿元、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20元/平方米(需每年进行条件复核)。
(2)企业需提供新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3)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款)。
1.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
2.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3.企业需提供购买厂房的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同时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承诺5年不对外租售的协议。
(十七)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款)。
1.自主引进区外优质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园区运营主体需提供园区自主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企业明细表,表内企业总产值(营收)超15亿元且园区单位面积产出率(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2万元/平方米。
(十八)留住优质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款)。
1.企业为光明区“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
2.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3.企业需提供新签订厂房的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
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超”“最高”等表述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涉及的奖补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新建产业项目指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的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是指厂房层高、荷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80%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的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是指上述辅助性配套设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80%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第七条第二款奖励具体分为3万、5万、7万、10万四个档次,结合园区规模、园区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信息时效性、准确率进行综合评分。
第三十条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区内存量企业、区内优质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满两年且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以企业在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对租金约定起算日期或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若企业同时签订上述合同,以合同较早签订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区外新迁入企业、
第十六款的优质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未满2年且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以企业在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对租金约定起算日期或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若企业同时签订上述合同,以合同较早签订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6日。原《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2〕278号)同步废止,2022年1月1日至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所涉原《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2〕278号)补贴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