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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1-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吸引优质社会办医疗机构,结合光明区医疗卫生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指由社会资本举办,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民营专科医院。

第二章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

第三条 对通过自建、购置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医疗机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对租赁业务用房(不含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医疗机构,按上年度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赁补贴,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的租赁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给予三年。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首次装修,按照装修总额10%给予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
第五条 支持医疗机构购置医疗设备,对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购买的单体(套)超过20万元的医疗设备,按设备采购总额10%给予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平均拨付。

第三章 强化医疗人才保障

第六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按照《光明科学城“才享光明”人才服务分类标准》予以认定及补助,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章 鼓励医疗机构服务光明科学城发展

第七条 对取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三级乙等奖励,再取得三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可追加奖励1000万元,两次奖励总额为2000万元。对取得二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医疗机构取得二级甲等奖励后,不影响后续取得三级等级奖励。本措施印发前已在光明区设立并实际运营的医疗机构,取得以上资质的均可申请。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科的,每个专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备案),对承接新药、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家医疗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取得国际医院评审认证,可获得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港澳药械通”资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医疗机构每获批一个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获得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批一个非首次申请使用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家医疗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医疗机构为执业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等保险产品,对购买相关保险的医疗机构,按全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每家机构每年获得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奖励、补贴项目如已取得市级奖励,不再享受区级奖励。本措施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若经审查发现存在获得重复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追回重复部分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申报补贴、机构运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取消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应当一次性退回已取得的全部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申请了用房补贴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将业务用房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尚未发放的补贴资金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应当一次性退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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