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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龙岗工匠工作室”管理办法 深龙人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龙岗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龙岗工匠”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工匠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确定的“龙岗工匠”所在单位成立的,以“龙岗工匠”为领头人,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的工作室。
第三条  工作室以“单位名称+龙岗工匠姓名+龙岗工匠工作室”方式命名。
第四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工作室设立及资助工作,资助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工作室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且在龙岗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工作室领头人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员工,并经本人同意;
(四)申报单位能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较好的条件,承诺对工作室给予常态化经费支持、对有贡献的工作室成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设立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作室设立申报表;
(二)工作室成员花名册、个人简介;
(三)工作室组织架构图及相关制度(含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奖励制度)等;
(四)工作室场地及设备情况;
(五)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基本情况、工作方向、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支持措施等);
(六)工作室经费支持计划
(七)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作室领头人参保证明;
(九)申报单位信用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考察,对得分80分(含)以上的,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认定为工作室,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资助
第八条  工作室在培养技术技能骨干,解决技术难题,参与交流协作,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每年2月份可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请一次上年度资助。
第九条  工作室申报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单位未被列入国家、省、市、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龙岗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具备完善的工作室制度、办法,并规范运作;
(四)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或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工作室申报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龙岗工匠工作室”资助申报表》;
(二)工作室领头人参保证明;
(三)工作室管理运营制度;
(四)工作室场地、设备落实及投入使用情况;
(五)所属单位经费支持及使用情况;
(六)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项目产出;
(七)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所属单位信用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设A、B、C三类资助等级。其中:
(一)A类资助评分须达到90分(含)以上;
(二)B类资助评分须达到80分(含)以上;
(三)C类资助评分须达到60分(含)以上。
在达到各类评级标准前提下,每年资助工作室总数不超过20个,其中A类不超过4个,B类不超过6个。
第十二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20个入围工作室和5个候补工作室,入围工作室与候补工作室得分均应不低于60分,如入围工作室与候补工作室不足25个,名额作空缺处理。
第十三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对入围工作室及候补工作室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按次序由候补单位依次递补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每个工作室相应年度资助,其中A类20万元、B类15万元、C类10万元。
第四章  专家构成
第十四条专家由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不同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属于申报单位的;
(二)与申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室领头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报单位及工作室领头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对工作室进行跟踪管理,工作室应于每年2月份提交领头人在职证明、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未按期提交的,不得申请本年度资助。
第十八条  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认定并收回牌匾:
(一)领头人离职或被取消、撤销“龙岗工匠”资格的;
(二)连续2年未提交跟踪管理资料的;
(三)所属单位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所属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五)以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得认定的,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资助资金的;
(六)所属单位失联、搬离龙岗区的;
(七)工作室所属单位申请取消的;
(八)其他须取消认定并收回牌匾的情形。
第十九条  工作室所属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助资金的,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
第二十条  工作室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可委托第三方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室所属单位应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采用自然年度。
第二十四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通知、表格等,申报单位可登录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从其规定。